浙江省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化解過剩產能長效機制,嚴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加快聯合重組,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推動技術進步,提升能效水平,促進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印發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22〕8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號),結合我省制造業發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境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設項目(含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須制定和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嚴禁備案和新建擴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置換。
第四條產能置換比例:
(一)通用水泥熟料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的置換比例不低于2:1,平板玻璃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的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
(二)新建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項目,其產能指標可減半,但新建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項目產能不能再置換為通用水泥和其它特種水泥熟料指標;其它特種水泥產能置換比例與通用水泥熟料相同。非新型干法工藝的特種水泥產能指標只能置換為特種水泥項目。
第五條 下列情況可以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托現有水泥窯和玻璃熔窯實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協同處置、提升裝備水平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同一企業同一廠區內兩條及以上生產線合并不擴產能的建設項目。
(三)確因當地軌道交通、公路、機場、水利建設、生態保護或城市規劃要求退城入園等發展規劃調整,導致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生產裝置遷建的(水泥項目嚴格限制在同一設區市范圍內),企業搬遷又未享受退出產能的資金獎補(因員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補償和獎勵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應公示、公告項目遷建情況(見附件7),主動接受監督。
(四)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新建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五)光伏壓延玻璃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要建立國家規定的產能預警機制,規定新建項目由省經信廳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先進性、能耗水平、環保水平等,并公告項目信息(見附件6),項目建成投產后企業履行承諾不再生產建筑玻璃(具體文件另發)。
第六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可以通過交易、拍賣、兼并重組、股權合作等合法合規方式轉讓。產能轉讓應堅持市場主導,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原則。置換項目應符合我省產業布局、資源分布、物流條件、環境容量、能耗控制等要求,水泥熟料建設項目應同步實施協同處置。鼓勵水泥熟料轉讓產能向省里確定的重點建設區轉移。杭州市、寧波市和嘉興市不再承接轉入產能置換水泥熟料項目。
第二章 置換產能的確定
第七條 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必須是合規的有效產能,且在省經信廳最新公告的本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清單內(包括企業名稱、生產線名稱、窯徑、備案或核準產能、實際產能、建成投產日期等)。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用于產能置換:
(一)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已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水泥熟料產能。
(二)違法錯峰生產規定被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約談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業所涉及的熟料產能。
(三)2013年以來,連續停產兩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因省級主管部門制定或同意的錯峰生產方案以及因地方規劃調整導致此情況的除外)。
(四)光伏壓延玻璃產能。
第九條 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可以拆分,拆分轉讓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第十條 非新型干法工藝的特種水泥產能指標只能置換為特種水泥項目。
第十一條 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件1、附件2推算確定。
第三章 置換產能的轉讓
第十二條置換產能的轉讓應符合市場化原則,轉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轉讓協議中應載明出讓一方承諾出讓產能真實有效、不存在權屬糾紛、無重復使用,出讓產能關停和設備的拆除時限的條文。
第十三條產能置換出省的須由出讓企業制定產能出讓方案,經屬地設區市經信部門初審并報省經信廳。
第四章 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企業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省經信廳審核后公示、公告(見附件5)。方案須明確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的名稱,設計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名稱、規格型號及數量,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和計劃點火投產時間。
(二)出讓產能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的具體位置,水泥回轉窯外徑或平板玻璃熔窯日熔化量,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核定產能,計劃關停時間和拆除時間,企業的水泥生產許可證。
(三)涉及跨省(市、自治區)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地省級主管部門的核實情況及出讓公告。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企業按各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及相關材料(申請文件、項目建設核準(備案)文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產能轉讓協議,退出產能無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無重復使用、按期關停拆除退出的承諾書等)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市經信部門。
置換產能雙方為同一設區市的,由所在市經信部門對出讓產能、產能置換方案、產能轉讓協議、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無異議后出具核實意見表(見附件4),連同企業申報材料一并上報省經信廳。
涉及省內跨設區市置換產能的,產能出讓方所在市經信部門要核實出讓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出具核實意見表(見附件4),附企業申請相關材料送產能受讓方所在市經信部門。產能受讓方所在市經信部門對產能置換方案、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核實,無異議后出具核實意見表(見附件4),連同產能出讓和受讓企業申報材料一并上報省經信廳。
涉及跨省(直轄市、自治區)產能置換,本省單位為出讓方的,由出讓產能所在市經信部門核實出讓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提出核實意見,報請省經信廳出讓產能公告。
第十六條 省經信廳對產能置換方案及跨省產能出讓公告申請進行復核,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告(見附件3、附件5),并出具產能置換方案確認意見。
第十七條 產能置換方案或出讓經省經信廳確認公告后,由于建設項目未實施或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經市經信部門核實,可報請省經信廳撤銷或變更產能置換方案。省經信廳復核確認后予以撤銷或變更并向社會公告。置換方案撤銷后符合規定的產能指標可繼續轉讓。
第五章 置換方案的監督落實
第十八條 用于產能置換的生產線,必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關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換指標項目,按最先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時間計算。因債務糾紛、法院查封設備等原因導致暫時無法拆除的,視同已拆除,待具備條件后拆除,不得恢復生產。設區市經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用于置換(出讓)的退出產能納入年度淘汰任務計劃,負責監督用于產能置換(出讓)的生產線按期拆除退出,及時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省經信廳。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所在市經信部門應在建設項目正式投產前對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防止出現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檢查結果在本部門網站進行公告并報省經信廳。
對不執行產能置換的建設項目,各市經信部門應會同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監督。省經信廳設立舉報電話,24小時接受情況反映。
省經信廳組織抽查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對出現產能置換方案核實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省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據工信部上位文件的變化以及本省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