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為了讓社會各界全面、準確了解《條例》內容,更好地發揮《條例》的規范和保障作用,引導和推動各方力量以法治護航生態省建設,日前“福建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專門開設欄目,對《條例》進行系統解讀。本期我們將主要圍繞明確屬地職責、規范主體責任細化處罰規定、完善核技術利用單位相關要求等三個方面,對《條例》中關于構建輻射污染防治體系的內容進行解讀。
一、明確屬地職責
《條例》第四章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輻射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明確應當將高壓輸變電設施、通訊及廣播電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本條規定中“高壓輸變電設施”指的是擁有100kV以上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包括
變電站、開關站、串流站、輸變電線路等。“通訊”主要指的是移動通訊基站,尤其是第五代(5G)移動通訊基站。“廣播電視設施”主要是指等效發射功率大于《電磁環境控制限值》規定的中波、短波、電視發射臺和衛星上行站等。《條例》促進高壓輸變電設施、通訊及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同時通過國土規劃,實現對電磁發射設施的保護,并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對電磁輻射的距離防護。
二、規范主體責任細化處罰規定
《條例》第六章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的主體責任,并結合我省實際,細化了處罰規定,明確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均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產生的電場、磁場或者電磁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防護要求。違反規定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完善核技術利用單位相關要求
《條例》第四章第五十條規定我省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條例》中核技術利用單位是指利用射線的貫穿本領和對物質原子的電離本領,使用密封放射源(測厚儀、料位計、密度計等)、非密封放射源(診療、診斷用放射性藥物等)和射線裝置(X光機、CT、DR等)在醫療、工業、農業、地質調查、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應用的國家機關、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等。
我省核技術利用單位活動與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從實際出發,注意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確立了以下管理制度:
一是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
二是施行輻射安全許可及審批管理。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取得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轉讓、進口、貯存等活動。
三是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負責的任何法人均應向審管部門提出申請,以獲得批準,除非其所負責的源足以被豁免。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四是核技術利用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五是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六是對核技術利用單位的周圍輻射環境,實行國家監督性監測和核技術利用單位自行監測相結合的監測制度;對輻射安全許可的相關活動進行監測,確保公眾和環境安全。
七是要求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輻射事故應急及公眾科普教育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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