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環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征,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存在較大風險,但尚未納入管理或者現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我國是化學物質生產使用大國,加強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環境污染防治,保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對于防范環境與健康風險意義重大。
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國辦發〔2022〕15號),提出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促進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提升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建設水平。2022年10月,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強調要“開展新污染物治理”。
目前,貴州、江西、天津、福建、寧夏、云南、江西、山西、河北、江蘇、四川、海南、黑龍江、廣西等省(區、市)已出臺省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3年初,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青海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到2025年,按國家要求完成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信息調查、監測及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明確管控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落實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顯著提升。
《方案》從調查監測、過程管控、末端治理等各個環節部署了主要任務。其中對于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依托現有生態
環境監測網絡,在重點區域流域、重點行業和典型工業園區,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調查監測試點。在已開展地下水調查工作的基礎上,探索開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工作。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青海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
同時,2024年底前,在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動態更新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基礎上,通過篩查評估識別青海省優先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動態發布青海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加強企業清潔生產與綠色制造是建設新污染物產生的重要環節,《方案》指出,推動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納入綠色制造標準體系,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企業實施原輔材料無害化替代、生產工藝無害化提升等清潔生產改造,以適當方式定期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關信息。嚴格執行工業生產相關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實國家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
此外,還應加強新污染物多介質協同治理。落實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要求,推動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環境治理。推動將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管理。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并防范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在全省工業園區(集中區)推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管控,探索開展新污染物調查監測、預警監測、風險評估、源頭管控、過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綜合性工作,并形成成果集成示范。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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