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3〕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建立健全我省入河排污口監管機制,加強和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倒逼岸上污染源綜合治理,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省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鞏固改善。
(二)主要目標。到2023年底前,完成黃河流域黃河干流甘肅段以及重要支流(包括渭河、洮河、大通河、湟水、大夏河、祖厲河、莊浪河、涇河、葫蘆河、馬蓮河、千河)、長江重要支流(包括嘉陵江、白龍江、白水江、西漢水)、內陸河(石羊河、疏勒河、黑河)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工作,并有序推動入河排污口整治。
到2025年底前,完成黃河流域、長江流域、內陸河全部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完成黃河干流、黃河及長江重要支流、內陸河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
二、排查溯源
(一)開展排污口排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政府及蘭州新區管委會要承擔組織實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將所有向水里排放的“口子”都納入排查范圍,制定排查溯源工作實施方案,壓實生態環境等部門責任,明確各部門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通過排查溯源,對全部排污口進行細化分類,摸清掌握各類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來源、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錄及入河排污口整治問題清單。
(二)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各市州政府及蘭州新區管委會要組織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切實做到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確定全覆蓋。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各地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以及維護管理等后續各項監管工作。
三、實施分類整治
(一)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針對排查溯源確定的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入河排污口,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推進的原則,由市州政府制定針對性的整治實施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督導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開展整治。對能夠立行立改的,要在排查溯源階段立即整改;對需持續推進的,要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及完成時限,結合黑臭水體整治、劣Ⅴ類水體消除、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堅決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對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整治各項工作穩定有序。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入河排污口進行取締、合并、規范,逐步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單。
(二)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采取責令拆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三)清理合并一批。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規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入河排污口應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入河排污口,對于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應告知屬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于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入河排污口。
(四)規范整治一批。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入河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入河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審批管理
(一)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入河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
(二)嚴格規范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有納污能力的水功能區,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的,不得降低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
(三)落實審核權限。除國家設置審核的入河排污口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其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實施,賦予蘭州市省級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事權;其他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與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執行同級審核權限,并按照屬地將各級審核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納入地方環境監督管理體系。落實建設項目“多評合一”,同一建設項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設置等事項的,納入一個環評文件,出具一個批復。
(四)登記管理。對農業排口、其他排口實施登記管理。經排查溯源后,各地應組織責任單位對轄區內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及水產養殖、已建大中型灌區灌溉退水及城鎮雨洪等排口進行梳理統計,將相關信息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五)明確審核時序。由省級及以下設置審核的入河排污口與環境影響評價同步論證、同時審核。對可能影響防洪、通航、漁業、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的意見。入河排污口審核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五、監管執法
(一)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對2022年及以前已經存在的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要對照市州政府確定的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具體“一口一策”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措施、責任人、完成時限等。對經排查整治后確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依法辦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手續;對新設置的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要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批復、排污許可證,開展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依法落實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各項法定要求,建立健全監測、運維等相關管理臺賬,并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
(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有效發揮在現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切實做好新審核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工作協調、督導,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指導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按照工作要求將相關工作進展及成果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確保排污口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屬地政府負總責,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水利等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部門負責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排污口排查整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大中型灌區排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要充分發揮河長制作用,強化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開展監督性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四)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開展常態化現場核查,重點核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審批備案情況。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通道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省生態環境廳要會同省水利廳等有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市州政府落實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省直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形成合力。
(二)及時調度通報。各市州要按季度統計轄區內排污口審核備案情況。黃河流域有關市州要于2023年4月底前,長江流域和西北諸河有關市州要于2023年12月底前,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備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及排查溯源具體成果,并分別于2023年6月和2024年6月完成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報備,定期報送整治進展情況。省生態環境廳要定期開展調度,強化溝通協調,指導地方及時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對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推進不力、污染問題突出的縣區,采取預警、通報、行政約談等手段,督促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三)嚴格考核問責。省級有關部門要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級黃河生態環境警示片拍攝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勵問責機制,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
(四)建設信息平臺。省生態環境廳要依托甘肅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規范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核、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各地要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入河排污口、受納水體、水文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施“一口一碼”管理,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強化科技支撐。省直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識別輸入輸出響應關系,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探索開展入河排污口相關科學研究工作,制定相應地方標準,支撐監督管理工作。蘭州市、白銀市、天水市、定西市、臨夏州、甘南州要積極探索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模式。蘭州市要強化城鎮雨洪排口管理手段,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白銀市要探索將排查出的大中型灌區排口納入管理。天水市、定西市要探索農村生活散排口監督管理的方法。臨夏州、甘南州要結合美麗河湖建設,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規模以下養殖業排口等納入管理,研究符合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六)加強公眾監督。各地要利用世界環境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大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各級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
原標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