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用水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
滬水務〔2023〕64號
各區水務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要求,近期,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2年版)》,將用水權交易納入交易目錄(交易品類編號14)。為進一步推進本市用水權交易工作,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提升全社會節水意識,根據《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的精神,市水務局會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開展用水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開展試點工作,并及時將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報市水務局。
附件:上海市開展用水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上海市水務局辦公室 2023年1月30日印發
附件
上海市開展用水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水權制度、推行水權交易、培育水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水資源的作用,促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要素資源市場化高效配置的要求,加快實施水資源使用權在使用主體之間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流轉,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配置水資源,構建更加完善的水資源市場化配置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新發展理念,深入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以全面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為重點,建立健全水權交易制度體系,引導和鼓勵多種類型水權交易,創新政府配置和監管水資源方式,充分利用上海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平臺,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升城市宜商環境提供水資源支撐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總量控制、統籌配置。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提高用水效率。以區域為控制單元統籌配置用水需求,培育水權交易市場,強化全社會的節水意識。
堅持政府調控、市場運作。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政府加強引導,完善管理制度,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
堅持小步快進,探索創新。認準目標,堅定信心,先易后難,試點推進,大膽嘗試,有效突破機制瓶頸和利益束縛,努力探索有上海特色的水權交易模式。
(三)主要目標
2022年,將用水權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和上海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平臺,研究制定上海市開展用水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2023-2024年,加快水權交易的基礎研究工作,完成符合上海特色的水資源確權、水權交易、監管、評估等各個環節的制度建設,在原水供應企業與制水企業間以及取水證用戶間開展協議方式交易試點。同步開展不同水源間、不同區域間、不同行業間、不同取水戶間等多類型水權交易試點和評估工作。
2025年,基本建立權屬明晰、類型多樣、交易順暢、監管有效的水權制度體系,形成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協調的水權交易模式。
二、主要任務
(一)夯實基礎工作
研究基于水權交易的初始水權分配機制,開展基于保障生態流量(水位)下的本地水資源可利用量確定工作,完善本市行業用水定額,研究交易和監管環節的技術要求。
(二)加強制度建設
研究水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包括水資源確權、水權交易流程、水權交易定價等內容。逐步建立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適應水資源節約保護需要的水權價格體系,強化市場在交易價格中的決定性作用。規范水權交易收益和支出管理,明確使用范圍,支持水資源管理節約保護工作。
(三)明確水權交易類型
1.區域水權交易。本行政區域尚未使用(含尚未分配)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可以用于水權交易。區域水權交易對轉讓方及受讓方產生水資源、水生態影響應當控制在當地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輸配水工程體系工程能力范圍內。
2.取水權交易。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生產產品或農業種植結構、優化工藝、強化節水管理等措施節余的取水指標,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在本行政區范圍內進行水權交易并公示成交結果,交易成功并經原審批機關登記后,取水權轉讓即生效。
3.公共供水管網用戶的用水權交易。探索以公共供水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對公共供水管網內的大用水戶,依據用水定額,核定年度用水指標,發放用水權屬憑證,明晰用水權,用水權屬憑證一般每五年核定一次,用水權屬憑證載明的用水指標,可以在相應供水企業服務范圍內交易,交易成功并經原發證機關登記后,用水權轉讓即生效。
(四)組織實施水權交易
本市水權交易可通過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并簽署交易協議。
平臺交易可以采取協議或競價等方式進行。水權交易的交易主體對交易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交易機構對交易的規范性負責,并將交易結果進行成交信息公示。水權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應將交易協議或交易憑證提交至相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強化監管機制
加強水權交易風險防控,嚴格市場準入,強化對水權交易市場的調控、交易行為的監管,防止以水權交易為名套取取用水指標,變相擠占生活、生態和合理農業用水。水權交易用水戶應納入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規模以上非農業取用水戶全部實現在線監控,進一步完善灌溉用水計量,加強國家、上海市水資源監控平臺和用水統計直報系統的應用,提升監管能力,推進交易機構監管制度建設。
(六)完善評估機制
堅持效果導向,聚焦水資源價格發現、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流程便捷、決策支持、監督管理,形成全過程、全方位、全覆蓋的量化指標體系和綜合評估機制,在試點的同時,及時開展評估工作,不斷改進,穩步推進,確保本市水權交易制度平穩有序實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水務局和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市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水權交易工作,由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組織實施交易。各區要切實加強對水權交易的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與水資源稅、取水許可告知承諾等改革事項協調,增強水權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高效。
(二)加強督查考核。各區要研究細化落實措施,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強化督促引導,加強區域水量監測體系建設,推動階段成果的應用示范,確保水權交易工作落到實處,助推本市的水權交易市場規范有序良性發展。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區要認真做好水權交易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做好政策解讀,提高全社會對水權交易工作的認知度和關注度,為水權改革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