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涼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辦發〔2023〕12號
崆峒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中、省駐平有關單位:
《平涼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涼中心城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平涼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海綿城市規劃(包括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海綿城市規劃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 海綿城市規劃編制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規委會審定,經市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審定的海綿城市規劃相關要求貫徹于土地管理、規劃管理全過程,在土地供應、規劃許可、批后監管、規劃核實各環節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要將海綿城市相關控制指標納入《規劃條件通知書》,并將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土地出讓或劃撥后,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規劃指標原則上不允許調整。如因特殊情況需調整強制性指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時,由市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服務中心組織專家評審,建設單位應提交建設項目海綿設施布局圖及海綿指標計算書。調整應當保證項目所在地排水分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總體要求不變。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應認真審查海綿城市規劃指標落實情況,不符合指標要求的,不得進行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批后監管,加強日常規劃巡查督查,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嚴格落實海綿城市規劃管控要求。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核實時,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海綿城市規劃指標予以核實,經核實符合后出具規劃核實手續。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按照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的要求統籌推進。新建片區以目標為導向,統籌規劃、強化管控,將海綿城市理念落實到建設管理全過程;改造片區以問題為導向,統籌推進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補齊設施短板,避免大拆大建,確保“干一片、成一片”。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套海綿設施:
(一)建筑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雨落管斷接至綠地、下沉式綠地、植草溝、雨水花園、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海綿設施,提高雨水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道路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在綠化帶中建設生物滯留、雨水調蓄等設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生態樹池等設施,提高雨水收集、凈化和利用水平;
(三)公園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被緩沖帶、雨水塘、生態堤岸、雨水調蓄等低影響開發設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為周邊區域雨水提供滯蓄空間;
(四)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五)河溝水系建設應尊重區域內自然生態本底,通過截污、疏浚、水系連通、徑流污染治理、生態護岸、植被緩沖帶、生態修復、水體凈化等措施,提升城市水系在雨洪調蓄、徑流污染削減、水體凈化、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功能;
(六)流域區域治理應當保護山體自然風貌,恢復山體原有植被,修復河流、溝道和濕地等水體,保護現有雨洪調蓄空間,提高水資源涵養、蓄積、凈化能力。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市、區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實施,海綿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施工圖設計應當編制海綿設計專篇(專項圖紙),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控制性指標和引導性指標,細化海綿設施建設內容和具體做法。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單位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將海綿設計專篇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嚴格按照《平涼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海綿設計專篇送審流程》,將海綿設計專篇同步報送市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服務中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出具審查合格意見。
第十九條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審批管理權限,在核發施工許可或批準(審核)開工報告(開工備案)前,應當復核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中的海綿設計專篇內容。
第二十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程原材料、工藝、施工質量、工程驗收等方面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落實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建設項目海綿設施、海綿指標、工程質量等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降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提供合格的勘察文件,勘察文件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內容真實準確,為海綿專項設計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的海綿專篇設計,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管控指標要求。同時,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海綿設計專篇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第二十五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海綿設計專篇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海綿設施具體功能、建設標準和工程內容,不得使用質量不達標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海綿設計專篇要求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理,加強海綿設施隱蔽工程的旁站、平行檢驗和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及時發現、督促整改工程質量缺陷和隱患。
第四章 運營維護
第二十八條海綿設施應當明確運營維護責任主體。
市政道路、園林綠地、排水設施等市政公用項目中的海綿設施,由崆峒區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公共建筑、商業樓宇、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建設項目中的海綿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營維護。
海綿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九條海綿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海綿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對海綿城市重要設施和監測設施進行標識、登記、巡查、清理、養護和維修,確保海綿設施和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設施。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設施的,應當依照權限報經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海綿設施恢復或者改建費用。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考核管理制度,明確考核對象、考核內容和考核方法。會同市財政、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建設進行監督考核。
第三十二條市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實施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年度和示范期末產出、效益和滿意度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區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程序、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審計。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項目參建單位違反本辦法的,依法依規查處。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平涼市其他縣(市)的海綿城市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