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69號)精神,加強和規范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監督管理,我局起草了《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本文件從2023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到:107444385@QQ.com.
聯系人:龔敏輝,聯系電話:89581974
附件:《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20日
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69號)精神,加強和規范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監督管理,結合杭州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省十五次黨代會、市兩會、市黨代會精神,堅持依法、科學、系統、精準、全民治水,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數字化改革為引領,持續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排污口長效化監管機制,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全市水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在以“兩個先行”打造“重要窗口”的新征程上,扛起省會擔當、展現頭鷹風采。
(二)總體目標。到2025年底,完成杭州市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并納入“浙里碧水”“浙里藍海”〔以下簡稱“浙里碧水(藍海)”〕清單名錄,完善準入、退出機制,實現動態規范化監管。建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管體系,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
二、深入排查建檔
(一)摸清底數。根據《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運用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機器人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結合2016年和2017年全市排污口排查清單和“浙里碧水(藍海)”有關數據,全面開展復核、排查工作,并更新完善相關信息。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排污口位置、分類、審批及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水局、市農業農村局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簡稱市級對口部門);實施單位:各區、縣(市)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下均需各區、縣(市)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明晰責任。各區、縣(市)政府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和管理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和管理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由各區、縣(市)政府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分析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各區、縣(市)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及排污口排查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管理主體為屬地鎮、街,負責日常監管及督促責任主體完成整治工作。(牽頭單位: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信息。建立“一口一檔”信息。各區、縣(市)政府根據《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等相關技術指南及規范,對排污口進行分類,并負責排污口建檔信息在“浙里碧水(藍海)”應用錄入。市級對口部門進行指導,推進建立“一張圖”全過程動態監管。(牽頭單位: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全面整治提升
(一)堅持“一口一策”。各區、縣(市)政府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為重點,梳理現有排污口存在問題,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穩妥推進、分級分類的整治原則,實施“一口一策”分類整治。整治中應做好統籌協調,保障群眾切身利益,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由所在區、縣(市)政府提請市級對口部門、市治水辦進行協商,合理設置過渡期。各區、縣(市)政府應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形成最終的排污口清單,在“浙里碧水(藍海)”等應用實現動態管理。(牽頭單位: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堅決依法取締。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禁止設置的區域內違法設置排污口的,由各區、縣(市)政府或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牽頭單位: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有序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生活污水依法規范接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打通截污納管‘最后一公里’。對于污水管網未覆蓋的排污口,加強污水管網建設(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并,原則上不設置排污口。污水納管后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其他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排污口,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排污口的,由各區、縣(市)政府匯總后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備。(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四)全面規范整治。各區、縣(市)政府應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形成整治報告。以一個排污口對應一個排污單位要求,清理違規接入的支管、支線。確需共用一個排污口的,督促各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整治。排污口應規范設置,并在明顯位置樹標識牌。(牽頭單位: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組織試點先行。將排查出的城鎮雨洪排口、農業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先行先試開展整治(牽頭單位: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推進城鎮雨污分流,開展晴天排水的城鎮雨洪排口溯源,并依法依規處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排水防澇安全。(牽頭單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市林水局)按照“氮磷攔截、生態修復、區域循環、降污減排”的思路,適時開展農田區域退水“零直排”試點工作。(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通過“禁、限、轉、治”措施,探索以規模化水產養殖場自治、散戶連片養殖集中治等形式,實現水產養殖尾水循環再利用或設置統一的排污口達標排放。(牽頭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規范日常管理
(一)強化規劃管控。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和規劃環評,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規劃環評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相關規劃編制部門牽頭)
(二)強化審批把關。依法依規開展排污口設置審批(備案)。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落實“多評合一”,同一建設項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設置等事項的,納入一個環評文件,出具一個批復,新設置的排污口,各區、縣(市)政府自行錄入“浙里碧水(藍海)”等平臺。(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林水局配合)
(三)強化日常監管。各區、縣(市)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其他有監督管理權限的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和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牽頭單位: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不能穩定達標的應當加大監測頻次。(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各級河(湖)長在日常巡河時,將排污口納入現場檢查內容,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應責任部門進行處置。(牽頭單位:市河長辦)
(四)強化執法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五)強化數字賦能。依托“浙里碧水(藍海)”等應用,建設排污口監督管理平臺及排污口動態數據庫,加強部門協同,強化數據共享,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實現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一張圖”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數據資源局配合)
五、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區(縣、市)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并成立對應的領導小組,制定細化方案,明確分階段工作目標,確定排測溯治等重點任務時間表、路線圖,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明確責任分工。市生態環境局統籌負責工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市建委統籌負責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城管局統籌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交通運輸局統籌負責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林水局統籌負責溪流、溝渠、河港(涌)和大中型灌區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農業農村局統籌負責畜禽養殖排污口、水產養殖排污口、漁港排口等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三)嚴密組織實施。排查階段。各區、縣(市)根據排查情況形成排污口清單,并編制排查報告,制定分類整治方案,經市對口部門審核后,報市治水辦備案,市級對口部門應在收到后一個月內予以審核、反饋。整治階段。市級對口部門按職責分階段抽查本部門統籌負責的排污口整治銷號情況,抽查量不少于區縣上報量的5%。市治水辦對整治銷號工作按季度進行調度。驗收階段。各區、縣(市)政府開展驗收總結,整治銷號情況經市級對口部門復核同意后,報市治水辦備案。市治水辦組織市級對口部門每年開展抽查,數量比例不少于各縣(市、區)現有排污口總數的10%,其中抽查設置審批、備案排污口的數量不少于當年審批和備案總數的30%。
(四)推動責任落實。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美麗杭州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對進度嚴重滯后以及監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并視情況責令重新開展排查整治工作。
(五)主動接受監督。加強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步驟一覽表
原標題:公開征求《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