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2月23日至3月23日止。提出意見可以通過在省司法廳網頁提交修改意見,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安徽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30031),請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字樣,或者電郵方式,將書面意見郵至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依據對照表
3.關于《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安徽省司法廳
2023年2月23日
附件1
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農村能源,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能源,是指沼氣、生物天然氣、秸稈、薪柴等生物質能和用于農村生產生活的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
第三條 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清潔低碳、生態宜居、因地制宜、就近利用、經濟可靠、惠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能源建設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農村能源建設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和措施,扶持農村能源事業的發展,推動構建清潔低碳、多能融合的現代農村能源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工作,所屬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編報農村能源建設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村能源統計工作;
(三)組織指導農村能源科技開發、技術推廣,開展技術培訓、科普宣傳和技術服務;
(四)指導與扶持農村能源產業的發展,負責審核農村能源工程技術項目并監督實施;
(五)配合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農村能源技術、產品及工程標準、質量的監督管理;
(六)應當依法承擔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開發、利用和節約農村能源的宣傳,加強對農村居民的科學用能教育,普及農村能源科學技術知識,提倡低碳、節能的生活方式。
第八條 在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九條 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應當因地制宜推廣應用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提高農林廢棄物、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利用率,發展沼氣、生物天然氣,構建縣域內城鄉融合的多能互補體系,助力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支撐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
第十條 鼓勵開發利用下列農村能源技術:
(一)生物天然氣、大中型沼氣集中供氣、沼氣沼渣沼液綜合利用、農村生產生活污水凈化和糞污的厭氧發酵處理技術;
(二)秸稈等生物質的氣化、液化、固化、炭化技術;
(三)能源作物的種植及其合理利用技術;
(四)太陽能熱利用及光伏發電技術;
(五)地熱能、微水能和風能利用技術;
(六)農業生產、農村生活的節能技術;
(七)其他先進適用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十一條 支持在鄉村建設中應用厭氧消化技術、太陽能光電光熱技術。應用相應技術需要建設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使用。
第十二條 因地制宜推廣應用實用節能技術,推動農村居民生活、農業生產加工等用能側可再生能源替代,強化能效提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下列地區開發利用農村能源:
(一)秸稈資源豐富地區;
(二)畜牧業發展重點地區;
(三)太陽能、風能、地熱能資源豐富地區;
(四)生態環境脆弱地區;
(五)其他農村能源資源豐富地區。
第十四條 村鎮集中居住區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公益設施應當優先應用可再生能源。
鼓勵農業產業園、工業園區、商業區優先應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多能互補的綜合供能方式。
第十五條 支持農作物秸稈的綜合開發利用,推進秸稈能源化利用,因地制宜發展秸稈生物質能供氣供熱供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綠色能源示范村鎮建設,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發展。
第十七條 建設下列農村能源工程,建設單位在設計完成后應當將設計方案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能源主管部門:
(一)單池容積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氣、生物天然氣工程;
(二)日供氣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稈氣化工程;
(三)集熱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陽能供熱系統;
(四)日消耗5噸以上秸稈的固化成型燃料工程;
(五)非公共電力系統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陽能光伏電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風力發電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對報送的設計方案發現有不符合技術安全要求的,應當督促建設單位予以改正。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農村能源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或者職業技能證書。
第十九條 從事農村能源工程建設、產品生產經營、技術推廣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工程或者產品質量、技術安全負責。
使用農村能源產品及其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農村能源產品及其設施的個人,應當遵守相關安全使用規程與制度,定期檢查維護,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規模化沼氣、生物天然氣、秸稈氣供氣,堅持誰經營、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沼氣、生物天然氣、秸稈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對維護人員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定期組織演練;定期對供氣設施維護維修,對用戶用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沼氣、生物天然氣、秸稈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沼氣、生物天然氣、秸稈氣燃燒器具和管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沼氣、生物天然氣、秸稈氣燃燒器具、管件。
第二十一條 從事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農村能源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省農村能源產品和工程技術的地方標準。
鼓勵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單位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及農村生產用能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村能源管理機構的規定,如實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和數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能源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建立有利于農村能源技術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機構,或者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確定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從事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相應技術職稱,保持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研究、開發、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村能源技術,鼓勵通過技術轉讓、入股、咨詢、服務等形式開展農村能源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村能源技術和產品。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和個人參與農村能源工程的經營,建立專業服務組織,開展農村能源社會化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農村能源技術試驗,提供技術信息,開展技術指導,實行無償服務;以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設計等形式提供農村能源技術的,可以提供有償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資金,用于支持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工程的建設和管護。
支持社會資本投資農村能源開發利用,發展合同能源管理運營、綜合能源服務等新模式新業態。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市場主體、個人合作進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八條 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農村能源開發節約利用和技術推廣,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利用沼氣、生物天然氣、秸稈制氣集中供氣、發電以及應用固化、炭化、液化技術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所購置的設備,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農機具購置補貼。
利用畜禽糞污、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進行能源化利用的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并對產品給予補貼;其工程設施運行用電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二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方式和服務模式,支持將農村能源產業發展和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作為綠色金融服務重點,對優質農村能源項目在貸款準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給予差異化支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報送農村能源工程設計方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頓;安全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建設。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農村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村能源建設,是指農村能源的開發利用和農村節能有關技術的推廣應用。
(二)農村能源工程,是指開發和利用農村能源所建設的設施。
(三)農村能源產品,是指利用、轉化農村能源的設備、器具和產品。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征詢社會公眾對《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