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多氯萘等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批準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多氯萘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短鏈氯化石蠟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統稱《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對我國生效。
《修正案》對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十溴二苯醚和短鏈氯化石蠟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規定。結合我國相關管理規定,現就限控上述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
二、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一)需具備阻燃特點的紡織產品(不包括服裝和玩具);
(二)塑料外殼的添加劑及用于家用取暖電器、熨斗、風扇、浸入式加熱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觸電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標準,按該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絕緣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短鏈氯化石蠟(以下用途除外)。
(一)在天然及
合成橡膠工業中生產傳送帶時使用的添加劑;
(二)采礦業和林業使用的橡膠輸送帶的備件;
(三)皮革業,尤其是為皮革加脂;
(四)潤滑油添加劑,尤其用于汽車、發電機和風能設施的發動機以及油氣勘探鉆井和生產柴油的煉油廠;
(五)戶外裝飾燈管;
(六)防水和阻燃油漆;
(七)粘合劑;
(八)金屬加工;
(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劑(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兒童產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減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勵開發和應用替代技術,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規定,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化學物質、在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產、使用、進出口的要求。
六、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以及海關,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上述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產、使用、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公告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清單
生態環境部
外交部
科學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2023年6月6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6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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