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環規發〔2023〕3 號
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生態環境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固定污染源監管,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固定污染源監管,推進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應用及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固定污染源,特指重點排污單位。
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排污單位,是指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排污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單位:列入本年度最新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是指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系統。
自動監測設備,是指安裝在排污單位現場,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濃度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
傳感器設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是指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等軟件,以及支撐軟件運行的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及相關數據標記內容。
第六條自治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全區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五市及寧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監控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對轄區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及附屬設施的日常監管;對排污單位報備的驗收資料及時予以記錄,作為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聯網、運行維護等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
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以及有關執法監管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排污單位應當落實以下責任:
(一)按照相關規定建設規范化的排污口和監測站房;
(二)負責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聯網、驗收報備及信息公開工作,做好自動監測設備安全管理,禁止使用弱密碼口令;
(三)負責自動監測設備正常穩定運行,實時上傳自動監測數據,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四)負責規范申報、處置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中產生的廢液;
(五)負責對有委托關系的社會化運維單位服務保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受排污單位委托,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提供服務保障,不得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安裝聯網
第十條排污單位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指南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排污單位做好設備聯網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已發布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的;
(二)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應實施自動監測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驗收中明確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測的;
(四)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
(五)按照國家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
(六)其他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情形。
非重點排污單位主動、自愿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五市及寧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予以指導排污單位做好設備聯網及數據傳輸工作。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五市及寧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排污單位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煙囪/煙道直徑小于1米,或者不滿足技術規范規定的測量點位離煙道壁距離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氣筒結構、強度、安全等難以滿足技術規范對監測平臺安裝以及參比方法采樣孔的相關要求的;
(二)企業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排入外環境的;水排放口為企業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三)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現有在線監控(測)設備檢測限的;
(四)一年內累計生產時間不足一個季度的企業或者僅用作調峰的燃氣電廠;
(五)企業停產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遷的,已經注銷或關閉的企業;
(六)其他具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安裝、聯網、運行管理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計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監測設備;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自動監測設備現場建設技術規范等標準要求;
(三)自動監測設備應與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穩定聯網;其中一個季度內自動監測數據即時有效傳輸率應達95%及以上,補全有效傳輸率應達95%及以上;
(四)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上傳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用水用電用能情況、爐膛溫度及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情況,準確標記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工況、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等情況;
(五)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
(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聯網應通過自治區級平臺完成,對企業基本信息、排口信息、數據采集傳輸儀等自動監測設備信息、排放標準等信息進行上傳,并保證上傳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七)建立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驗收時限要求:
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3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驗收;
新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于名錄公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驗收。
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工作由排污單位自行組織完成,驗收具體項目和要求,按照自動監測相關技術規范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要求執行,驗收后,應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資料交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視頻監控措施或者用電用能用水等過程監控措施。監控范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覆蓋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治理污染物的環節。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排污單位應在自動監控站房內外、采樣平臺等關鍵位置安裝視頻監控探頭,能夠清晰監控工作人員進出站房情況及操作運行設備或進行污染物采樣監測情況,確保監控區域內無死角。自動監控站房應安裝電子門禁系統,能夠記錄工作人員進入站房情況。視頻監控探頭及門禁系統應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進行聯網,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能夠進行實時訪問。視頻、門禁系統產生的資料應在現場保存至少3個月。
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實施污染物排放濃度自動監測的點位和因子,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執行。按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配套安裝流量(速)計、數據采集傳輸儀。廢水類應安裝水質自動采樣設備,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與水溫有關的,還應安裝溫度計。廢氣類應安裝溫度、壓力、濕度、氧含量等煙氣參數設備。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排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自行運維或委托社會化運維單位運維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八條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包括自行運維單位和社會化運維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具備的基本能力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
(二)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環境,明確運行操作人員和管理維護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通過質量控制措施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應常備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同時應配備相應儀器參比方法實際樣品比對試驗裝置及標準物質,相關裝置應在校準檢定有效期內,標準物質可溯源且在有效期內;
(三)運維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所運維自動監測設備的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培訓考核;
(四)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培訓、人員定期考核、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運行信息、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九條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所有污染物濃度數據和水質、煙氣參數均應由真實測量得出,自動監測設備不得具有數據模擬軟件、模擬信號發生器、隱藏操作界面、遠程登錄軟件,用于過濾數據、限制數據上下限和修改監測數據及設備參數等任何數據造假的功能和漏洞;
(二)自動監測設備應按標準規范定期維護、校準,定期開展手工比對校驗,相關數據應如實上報,不得設置數據保持,校準校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三)停產期間不得擅自關閉自動監測設備或中斷聯網。生產停運周期在3個月以內的,需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修的,廢水至少上傳流量參數,廢氣至少上傳氧含量、煙氣溫度、生產工況中的一項。生產停運周期3個月以上的,經五市及寧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關閉自動監測設備。恢復生產前,應提前運行自動監測設備,并進行校驗,滿足技術指標要求視為啟用期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
(四)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事故等突發原因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對相應時段進行如實標記,5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并按要求完成校準校驗,其中數據采集傳輸儀應在12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
(五)排污單位出現生產或治污設施停運、非正常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日常維護、校準、核查比對等情形時,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對相應時段進行如實標記,并在事后上傳相關憑證;
(六)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期間核查與校準校驗頻次、結果應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七)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停運、有計劃維護保養等非正常采樣監測期間,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手工監測;
(八)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檔案和記錄應符合標準規范,主要包括:驗收相關材料、運維合同、運維人員資質證書、運維管理制度、設備運維手冊或使用說明書、參數設置表、各類運維臺賬、站房進出記錄、比對監測報告及其原始監測數據等;
(九)排污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自動監測設備原始監測數據及記錄、操作日志、運維臺賬、站房進出記錄、比對和手工監測報告等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視頻監控歷史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用電監控歷史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四章 數據應用
第二十條排污單位依法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與監控平臺完成調試(含驗收、備案)、聯網之日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證據。
第二十一條一個自然日內,排污單位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小時均值限值(大氣污染物)或者日均值限值(水污染物),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
第二十二條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報警信息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涉嫌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后,應及時組織生態環境執法、監測及其他相關人員開展調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現場監督檢查,參考《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實施,制作現場檢查記錄、保存證據材料可參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執行。對特定行業有具體監管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現場檢查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安裝、運行不符合相關要求、規定的,排污單位應限期進行整改;排污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自行監測方案、手工比對監測報告及原始記錄和其他相關憑證;
(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相關設施安裝及驗收情況;
(三)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規范化情況;
(四)自動監測設備基本參數的設置、變更情況;
(五)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校準校驗、故障處理情況;
(六)涉及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排污單位、第三方運維單位及自動監測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應主動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現場檢查,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一)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未安裝的;
(二)按照規定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未實施自動監測的;
(三)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計量器具管理要求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聯網”:
(一)應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未聯網的,或應傳輸的監測指標未傳輸的;
(二)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未按生態環境部門時限要求實現有效數據穩定聯網的。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自動監測設備超過規定期限未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范要求開展定期核查、定期校準、定期校驗;
(三)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試劑和標準物質,未標注制備單位、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標注信息不屬實或者超過有效期限使用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要求定期開展比對監測或比對監測結果不合格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超過12小時未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者停運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正常運行,未采取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監測頻次不滿足規定的;
(六)擅自停用、改變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擅自拆除轉移、侵占損壞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對其斷網斷電的,尚不構成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自動監測設備涌入標準物質或質控樣,監測結果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
(八)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采樣時間、頻次和方式的;
(九)其他原因造成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排污單位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等行為,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進行界定。經核實存在相應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日”,均為自然日。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7日。《關于進一步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管工作的通知》(寧環規發〔2018〕5號)同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