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導致企業效益不好,環保設施又出了問題遭受處罰。繳納罰款沒錢,不繳納罰款又將面臨按日加罰、法院查封等處理,怎么辦?過去,只是聽說環保罰款可以“分期支付”,但很少見到有人成功運用的,就連環保局也拿不準這條政策到底應該怎么執行,延期的最長期限又是多久?好消息是,最近一段時間,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成功運用這條規定,允許企業分期支付環保罰款。既嚴格執行了法律,又為企業化解了燃眉之急,實現了“雙贏”。
1 “分三期繳清剩余的26萬元罰款”
丹陽市,是江蘇省轄的一個縣級市,由鎮江市代管。最近一段時間,他們那里就發生了一起環保罰款“分期支付”的案件。原來,陳某在丹陽經營一家食品公司,主要從事花生、蠶豆等堅果炒貨類食品的加工活動。2021年6月,江蘇省環保異地交叉執法檢查組對該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于2015年成立后一直未取得環保審批手續,2019年更新了相應的環保設施并已投入使用,卻一直沒有辦理環保竣工驗收。
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相關法規,生態環境部門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36萬元,對責任人陳某罰款人民幣5萬元,總計罰款41萬元。隨后,陳某先后支付了15萬元罰款,但剩下的26萬元卻一直沒有支付。
罰款遲遲不繳納,案件被移交給了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在實地調研中了解到,陳某其實也愿意繳納罰款,但由于受疫情影響,公司經營慘淡,暫時無力一次性繳全罰款,所以希望申請延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繳納剩余罰款。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以后,檢察官審查了案卷材料,聽取各方意見。法院和生態環境部門也組成調研組,多次深入企業,并走訪了銀行,核實相關情況。
最終,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同意企業的申請,與陳某簽訂協議,同意其在2024年12月底前分三期繳清剩余的26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在履行分期付款期限內,如果出現未按期履行、故意不履行等情況,生態環境部門還會依法向法院提請恢復強制執行。對于這一結果,陳某也表示滿意。他表示,“剩余的26萬元我會分三期付清,感謝你們,不僅解了我的燃眉之急,也救了我的廠子……”丹陽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羅元清認為,這起案例是丹陽生態環境部門首次將標準化執法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對“柔性”執法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實踐。通過查辦一案,實現雙贏、共贏、多贏的局面,用法治的力量創造出良好的營商環境,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 “分期繳納罰款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環保罰款可不可以“分期支付”?其實是可以的,法律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023年7月1日,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開始實施,其中則對這一法條在生態環境領域的應用做出了具體細化的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批準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要想分期支付,當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生態環境部門批準的,要制作同意通知書。批準之后,強制執行期限也要重新計算。總的來說,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批準其請求。
執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當事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按時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情況。對此,行政機關應當將其與故意拒絕繳納罰款的行為加以區分。如果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用丹陽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羅元清的話講,處罰不是目的,引導和督促企業知法守法才是根本。通過分期支付這種手段,既嚴格執行了法律,又考慮了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3 多地環保部門支持分期繳納罰款
雖然現在看起來“分期支付”環保罰款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這一行為曾經也引起過巨大的爭議。2009年,杭州市余杭區環保局推出新舉措,經濟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環保罰款。但當時就有人質疑,這樣做是否合法?會不會降低了懲戒效果?
有律師表示,經濟是否困難,執法部門很難界定。罰款分期付款是執法部門自找麻煩,既要辦理分期付款手續,又要進行催繳。還有公共管理學專家認為,保護環境是大事,不能因為經濟原因而降低懲戒力度。有些企業對保護環境舍不得花錢,老想著偷排漏排,對他們就應該嚴格執法。
時過境遷,隨著環保執法的力度越來越大,14年后的今天,我們幾乎已經不需要再為“降低懲戒力度”而擔心了,更需要思考的反而是如何增加環保執法的科學性、合理性。
在這一背景下,我們發現,各個地方對于環保罰款“分期支付”的接受度也越來越高了,已經有不少地方開始接受這一做法。如,2019年,安徽省馬鞍山市環保局就同意馬鞍山市海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分期繳納4萬元的罰款,第二期可以延至第一期之后的1個月再進行繳納。
2020年,廣州市白云區兩家小型食品加工企業因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而被查處,被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但由于疫情影響,企業經營困難,經企業申請,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區分局決定允許企業在半年內分三期繳納罰款。白云區生態環境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也要扶持企業渡過難關,經證實存在經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支持其申請分期繳納罰款。
2021年,浙江省衢州市常山縣某電器廠因為未批先建以及環保設施未經“三同時”驗收即投產,被處以罰款21.5萬元的行政處罰。隨后,經企業申請并召開聽證會,電器廠提供了機器設備等作為擔保,衢州市生態環境局與其簽訂了分期繳納罰款的協議。
此外,2021年鄭州市“7·20”特大暴雨期間,也曾推出過“一免兩緩”措施,其中環保罰款就可以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緩繳的期限最長時間不超過2年。
今年2月,杭州市余杭區又推出《優化營商環境綠色助企十二條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罰款“分期繳納”制度。文件規定,優化環保行政罰款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惠企政策,對受到行政處罰但經營狀況不佳、一次性難以繳納罰款的企業實施精準幫扶,對于違法行為及時整改到位的,經審批后可實行分期或延期繳納罰款,最長可分6個月完成。
總之,安徽、廣東、浙江、江蘇、河南……多個地方的生態環保部門已經紛紛開始行動,允許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環保罰款。未來,隨著環境執法越來越科學、越來越人性化,相信環保罰款“分期支付”制度也能在越來越多的地方執行下去,帶來生態環境執法和企業經營發展的“雙贏”。
原標題:環保罰款可以“分期支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