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出臺,明確豁免內容、豁免條件、豁免程序等。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工作要求,進一步拓寬我區危險廢物利用途徑,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等有關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進一步拓寬我區危險廢物利用途徑,促進危險廢物高效循環利用,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以提高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率為目標,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區內產生量大、利用技術成熟、資源化程度高的危險廢物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降低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處置成本,拓寬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途徑,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二、豁免內容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區內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區內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該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是指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
三、豁免條件
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均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的有關規定,近三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且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為達標。
(二)“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應產生源單一穩定、具備一定數量(產生量500噸/年以上)、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體系。
(三)利用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包裝工具、貯存設施設備或場所、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條件。
(四)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資源化產物應符合《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5.2相關要求;使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進行環境治理的,治理效果須達到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治理效果。
(五)利用現有環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優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總量,且污染物排放達標。在開展利用活動前,利用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利用活動進行分析。根據分析結論需要辦理環評等相關手續的,應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六)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共同完成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通過專家評審。
四、豁免程序
(一)單位申請
申請“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的兩個單位共同填寫《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見附件1),共同組織環境風險評估,按申請材料清單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報雙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通過并簽署意見后,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二)技術審查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委托自治區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企業整改時間除外)。
(三)審查決定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自治區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中心技術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申請單位相關信息及豁免危險廢物名稱、廢物類別、廢物代碼、利用能力等相關信息。
首次申請“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有效期為一年。
(四)延期申請
申請單位在“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出延期申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首次申請程序作出審查決定。
延期申請“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有效期為三年。
(五)重新申請或備案
申請單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變化的,須重新申請審查或備案。
1.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法人信息發生變化的,須重新備案。
2.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發生重大變化的,須重新申請審查。
3.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工藝、設施地點、資源化產物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工藝污染防治設施發生變化的,須重新申請審查。
4.危險廢物利用類別或數量超過豁免管理范圍的,須重新申請審查。
(六)“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取消
1.申請單位不再繼續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須提出申請報雙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通過后,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
2.利用單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企業運營不規范等引發環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者資源化產物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取消其“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資格。
五、運行要求
(一)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政策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規范管理與運營。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臺賬記錄、經營情況報告等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主要包括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害物質含量檢測報告、轉移聯單、出入庫記錄、入場分析記錄、產品生產記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
環境監測報告、定向利用合同及轉賬記錄、發票等,相關臺賬應由專人管理,防止遺失,保存期限至少為10年。
(二)產生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標準,確保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符合利用單位替代原料質量標準控制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建立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檢測體系,其檢測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以連續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至少每月開展一次檢測;二是以序批式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應至少每批次開展一次檢測。
(三)利用單位應確保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應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
(四)產生單位轉移危險廢物時,應按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要求,如實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五)利用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通過廣西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報送上月危險廢物利用情況,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危險廢物利用情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加強全區統籌和協調指導,不斷提高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認真組織落實,健全工作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壓實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主體責任,確保危險廢物管理法律法規制度落到實處。適時總結全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工作,根據全區危險廢物種類、數量、行業特點和區域分布,全面推廣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助力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業發展。
(二)嚴格環境監管。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轄區內“點對點”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的日常監管和指導,將其納入危險廢物重點監督單位清單,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對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或運營不規范等,立即要求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停止利用行為;若在定向利用過程中發生環境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并上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取消其“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資格。
原標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