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建議人 | 意見建議 | 采納情況 |
1 | 王*軍 | 意見:縮小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種類,例如,明確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貯存設施。 | 未采納。理由: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第二條、第十三條的相關要求,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在擬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時,均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
2 | 王*營 | 意見1.建議將商業服務業用地,特別是零售商業用地、餐飲用地、娛樂康體用地等商業服務業用地納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范圍。 | 未采納。理由: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部長信箱的回復“國土空間規劃分類建議參考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發〔2020〕51號)”執行,根據上述指南,商業服務業用地不屬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二是在確保“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不擴大調查范圍,避免過度開展調查,減輕企業負擔,更好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 |
3 | 意見2.考核節點建議繼續確定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日期,以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時間節點更具有操作性,覆蓋范圍更廣。 | 未采納。理由:一是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數按照《“十四五”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指標核算方法》(環辦土壤函〔2023〕7號)要求進行核算。二是《意見》中考核基數部分表述已刪除。 | |
4 | 意見3:明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申請主體。增加“6+1 行業地塊由土壤污染責任人作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申請主體。國有建設用地(如工業用地地塊)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等重點建設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申請主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原村辦企業)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等重點建設用地、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的,已經確定項目建設單位的,由項目立項主體(即下步用地單位)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申請主體,無法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如房地產開發項目地塊),由市政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單位或土地收儲補償實施主體作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申請主體。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的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申請主體” | 未采納。理由:一是《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指南〉〈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指南〉的通知》(魯環發〔2020〕49號)中已明確申請調查的主體為兩類,1.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土地使用權人;2.依法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二是根據已經完成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調研情況看,對用地組織調查的主體是多樣的,不能按照用地類型劃分調查的申請主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 |
5 | see***lu@163.com | 意見1.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建議增加:《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中的090103餐飲用地、0903娛樂康體用地和1505監教場所用地等。理由:可能存在口攝入土壤、皮膚接觸土壤、吸入土壤顆粒物、吸人室外空氣中來自土壤和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等多種暴露途徑。 | 未采納。理由: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部長信箱的回復“國土空間規劃分類建議參考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發〔2020〕51號)”執行,根據上述指南,餐飲用地、娛樂康體用地和監教場所用地不屬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二是在確保“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不擴大調查范圍,避免過度開展調查,減輕企業負擔,更好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 |
6 | 意見2.建議明確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中,“一住兩公”和旅館用地(地類代碼090104)、倉儲用地中儲備庫用地(地類代碼 1102)用于糧食儲備的、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中公園綠地(地類代碼 1401)用于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的、以及特殊用地中的宗教用地(地類代碼1503)等各類型用地之間相互轉換或變更的無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 未采納。理由:《意見》中“旅館用地(地類代碼090104)、倉儲用地中儲備庫用地(地類代碼 1102)用于糧食儲備的、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中公園綠地(地類代碼 1401)用于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的、以及特殊用地中的宗教用地(地類代碼1503)需開展調查”部分已刪除,因此不存在相互變更的情況。 | |
7 | 意見3.(八)優化土壤調查啟動時序。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等重點建設用地的工業用地地塊,原則上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清理遺留固體廢物及廢水之后,且遺留建(構)筑物不影響布點采樣的情況下,可以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防止因二次污染再次開展調查,減輕企業負擔,縮短調查周期。建議該條考慮原有建筑物(未被污染情況下)轉為土地性質變更后其他用途的情形,可不予拆除,在安全使用情況下降低成本。 | 未采納。理由:一是如果原有建筑物影響布點采樣,如果不拆除,會影響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結論。二是如果原有建筑物不影響布點采樣,《意見》中明確,可以不拆除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