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管理中“弄虛作假”行為不僅損害經濟健康發展,同時也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為方便大家對這些行為進行準確識別,小編匯總了不同類型典型“弄虛作假”行為。詳情如下:
檢測和在線監測設備運維
根據《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當檢查單位或在線監測設備運維單位有以下行為時,構成弄虛作假行為:
一、篡改監測數據
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三)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五)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六)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七)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八)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九)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十一)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十二)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數據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
二、偽造監測數據
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
(二)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
(三)監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
(四)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
(五)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六)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七)未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八)其他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三、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二)將考核達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
(三)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
(四)委托方人員授意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環境影響評價
2020年9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要求嚴厲打擊環評領域弄虛作假行為,強化溯源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發揮環評源頭預防作用。同時發布了典型弄虛作假情形,詳情如下:
(一)環評文件抄襲。
主要包括環評文件(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項目建設地點、主體工程及其生產工藝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現有工程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環境現狀調查、預測評價結果明顯不屬于本項目或規劃的。
(二)關鍵內容遺漏。
主要包括環評文件隱瞞項目實際開工情況的;遺漏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為主要功能的區域等重要環境保護目標的;未開展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相關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的;未提出有效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的。
(三)數據結論錯誤。
主要包括環評文件編造、篡改環境現狀監測、調查數據或者危險廢物鑒別結果的;編造相關環境要素或環境風險等現狀調查、預測、評價內容或結果的;降低環評標準,致使環評結論不正確的;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明顯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仍給出環境影響可行結論的。
(四)其他造假情形。
主要包括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未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卻憑空編造公眾參與內容,或者篡改實際公眾參與調查結果的;相關單位故意篡改、隱瞞工程建設內容、規模等,以降低環評文件類型或者評價工作等級的;環評單位、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在環評文件中假冒、偽造他人簽字簽章的;其他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結論有重大虛假的。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2022年底,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懲弄虛作假行為,持續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保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同時發布了典型弄虛作假情形參考,詳情如下:
一、偽造或篡改關鍵信息
驗收報告中偽造或篡改以下關鍵信息的,包括環評審批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等環保手續信息;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生產工藝等工程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排放總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及周期、監測結果、達標判斷等驗收監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類型、數量、安裝位置、調試運行效果、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情況等環境保護設施信息
二、關鍵內容缺失
驗收報告缺失以下關鍵內容,包括: 未對項目主要變動情況及原因進行分析,屬于重大變動但未提供環評文件重新報批情況的;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實際建設情況、調試運行情況、處理效果進行分析的;未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總量控制要求對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的;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區域污染物削減、落后產能淘汰、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施工期監測以及棲息地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未落實情況進行記錄的。
三、驗收結論錯誤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明顯發生重大變動,仍給出不屬于重大變動結論的; 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或者國家總量控制要求,仍認定達標排放或環境質量達驗收標準的;其他存在《暫行辦法》第八條所列不得通過驗收情形,仍給出驗收合格結論的。
四、其他弄虛作假情形
偽造或篡改驗收報告所附主要證明或支持材料的; 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集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偽造或集改公眾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的。
原標題:匯總!環境保護管理中典型“弄虛作假”行為都包含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