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水利廳 關于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水利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以下簡稱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強設置審批管理
(一)按照《實施意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22〕61號)要求,我省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醫療機構入河排污口(不含其雨洪排口)設置依法依規實施審批。其他入河排污口列入管理臺賬實行屬地管理。現存無審批登記手續的入河排污口,應結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對確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規實施設置審批,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二)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管道、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報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要堅持依法依規、嚴守底線原則,要加強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制度銜接,推行入河排污口設置與環評審批“一件事一次辦”。全省生態環境部門要不斷加強能力建設,優化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管理,提高設置審批質效,通過加強水生態環境源頭防控,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設置審批權限
(四)四川省內入河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批的,按照《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劃分方案》《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劃分方案》(環辦水體函〔2022〕493號)執行。
(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生態環境廳審批的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已經完成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其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按現行的《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確定審批權限。
(六)位于跨市(州)行政區或共界河流國、省考核斷面上游干支流5千米范圍內(不足5千米的按實際長度確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見附件1)
(七)位于跨市(州)行政區省級及以上水功能區,且未設置國、省考核斷面的,其市(州)行政區交界處上游5千米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見附件2)
(八)其他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設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設置市(州)應征求相關市(州)意見協商辦理。存在爭議協商不一致的,由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
(九)其余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市(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
(十)成都市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權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和本通知執行。
三、禁止、限制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
(十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區域內,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入河排污口。
(十二)按照工業企業進園區,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要求,對已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公共污水管網基本覆蓋的區域,嚴格控制工礦企業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域,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
附件:1.涉及市(州)界的國、省考核斷面
2.涉及市(州)界的省級及以上水功能區
3.典型跨界河流省級審批范圍示意圖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水利廳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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