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海水養殖污染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環海洋〔2022〕3號)和《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環海洋〔2022〕11號)中“研究制定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地方標準”等工作任務,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了河北省《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起草編制工作,為改善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提供了新保障。標準編制背景及主要內容如下:
一、標準編制背景
隨著我省海水養殖業持續、快速發展,養殖過程中殘餌和化學物質累積效應日益凸顯。目前我省海水養殖業尾水排放執行的《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是原農業部制定的推薦性行業標準,不具備強制性。為規范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推動我省海水養殖產業綠色可持續發展,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制了
《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標準制訂原則
(一)目標導向,規范排放。該標準以海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目標,以提升海水養殖尾水治理水平、推進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為導向,規范養殖尾水排放行為,削減氮磷等營養物質排放量,填補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監管空白。
(二)廣泛調查,認真分析。該標準以充分的現場調研和數據分析為基礎,赴天津、山東、江蘇及我省秦皇島、唐山、滄州等地考察調研,廣泛收集資料,分析監測數據,準確識別特征污染因子、科學設置控制指標。通過座談交流、發函征詢、專家論證、網上公開等方式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及社會公眾意見,并對反饋的意見認真研究,吸收采納。
(三)生態優先,分級管控。海水養殖主要分布在我省秦皇島、唐山、滄州市的沿??h(區、市),尾水排放對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產生直接影響,為保障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持續向好,針對不同受納海域水質類別和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合理設置排放等級。
(四)銜接規劃,科學設置。堅持客觀性和前瞻性原則,基于海水養殖業現狀和產業發展規劃,綜合考慮不同養殖模式尾水水質情況、當前和未來尾水處理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堅持推動海水養殖業綠色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設置排放限值水平,研究提出適用可行的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方式。
三、標準主要內容
(一)框架結構。本標準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結果判定、實施與監督7個部分,其中控制要求是標準的主體部分。
(二)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我省池塘和工廠化海水養殖尾水,及海水養殖尾水處理設施的排放管理,其他養殖模式(大棚、小棚養殖)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網箱養(增)殖、筏式養(增)殖、吊籠養(增)殖、灘涂底播養(增)殖等在開放性海域中進行的養(增)殖活動。
(三)控制指標。根據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特征及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綜合確定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氮、總磷五項控制指標。
(四)排放分級。根據養殖尾水受納海域執行的水質類別確定排放等級,排入或經地表水體排入執行《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規定的第一、二類水質標準的海域,執行一級標準;排入或經地表水體排入執行《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中規定的第三、四類水質標準的海域,執行二級標準。
(五)排放限值。基于我省不同海水養殖模式尾水水質現狀、冀津協同發展要求科學確定排放控制項目及限值,一級標準懸浮物40mg/L,化學需氧量10mg/L,總氮5mg/L,總磷0.5mg/L;二級標準懸浮物100mg/L,化學需氧量20mg/L,總氮8mg/L,總磷1.0mg/L。
(六)采樣時間。根據海水養殖尾水排放不連續的時間特征,為真實反映排放情況,規定采樣時間為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的過程時段,并對排放口標志設置做出明確要求。
四、標準實施時間
該標準于2023年11月15日發布,考慮到標準發布后需要解讀宣傳,部分海水養殖單位(戶)和尾水處理設施提升改造也需一定時間,并綜合考慮我省海水養殖業現狀和水污染防治需求,確定實施時間為:新(改、擴)建海水養殖單位(戶)和尾水處理設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現有海水養殖單位(戶)和尾水處理設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
原標題:河北省《海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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