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繼續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的通知
京環辦〔2023〕106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
《北京市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方案》(京環辦〔2019〕103號)、《北京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指南》(京環辦〔2020〕77號)印發實施以來,各區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全市廢鉛蓄電池、中小微企業及社會生活源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效率得到提升,試點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關于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等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市繼續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繼續開展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試點,相關要求與《北京市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方案》(京環辦〔2019〕103號)一致,試點時間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繼續開展以廢活性炭、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市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為重點的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相關要求與《北京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指南》(京環辦〔2020〕77號)一致,試點時間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新建和已建試點單位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鼓勵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加強危險廢物信息化環境管理,確保數據完整、真實、準確。
四、試點單位應優先為收集范圍內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噸以下的小微企業提供服務。鼓勵試點單位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危險廢物標簽二維碼生成等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試點單位除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
五、請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和指導,將試點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加強監管,并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評估重點;做好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等工作,及時將試點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頒發、變更等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試點期間如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六、請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分別于2024年11月底前和2025年11月底前將轄區內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試點工作總結報送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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