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程序,完善環評審批的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機制,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當地組織編制了《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規定》,適用于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審批管理。
文件明確,根據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程度、敏感程度,以及向廳內處室、直屬單位征求意見情況,將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分為A、B、C三類。A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征求意見,處務會審查,報分管副廳長同意后提交廳長辦公會或廳黨組會進行審核審定;B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征求意見,處務會審查,由分管副廳長召開專題會審核審定;C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征求意見,處務會審核審定。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承諾審批時限在法定審批時限內壓縮60%;環境影響報告書不超過二十四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不超過十二個工作日。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查審批期限內。
下面是原文↓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程序,完善環評審批的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機制,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全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審批管理。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二)對不屬于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紙質受理通知單。紙質受理通知單可根據申請人要求通過現場取件、郵寄、傳真方式送達。
第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存在擅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質量問題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負責審批的處室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執法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時,建設項目存在的“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審批部門應當受理,并按程序開展審查審批工作;行政處罰是否合法或者不當,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執法監督職責的部門負責執法監督。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受理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的規定,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眾參與說明(報告表項目除外)、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受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并行審查制,由技術評估單位、相關業務處室分別提出意見。重大復雜項目可視情況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受理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開展技術評估。技術評估機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評估報告,并對技術評估意見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
技術評估機構對專家評估會全程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探索開展項目技術評估委托盲評。委托盲評所需費用應當列入省生態環境廳的經費預算給予保障。
第十條 技術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工作規范,明確評估流程、評估方式、評估標準及依據、評估責任等內容,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不得向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收取或者轉嫁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技術評估機構和專家應嚴格按照程序和規范要求開展技術審查工作,發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及時報審批處室移交執法部門查處。專家在評估評審時應獨立、科學、公正地開展工作,專家意見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作出受理決定后,負責審批的處室應當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電子文檔送相關業務處室征求意見。各處室應當結合職責提出意見,并對所提意見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
第十四條 在受理公示、擬審查公示期間,公眾反饋意見較大的建設項目,可以由建設單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對公眾關注的環境問題進行專題論證、聽證。論證、聽證結論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依據。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集體審查,包括審查會議和廳內處室會簽制度。審查會議分為廳長辦公會或廳黨組會、廳專題會、行政審批處(負責非核與輻射類項目,以下簡稱審批處)或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處(負責核與輻射類項目,以下簡稱輻射處)處務會。
第十六條 根據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程度、敏感程度,以及向廳內處室、直屬單位征求意見情況,將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分為A、B、C三類(詳見附錄)。
A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征求意見,處務會審查,報分管副廳長同意后提交廳長辦公會或廳黨組會進行審核審定;B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征求意見,處務會審查,由分管副廳長召開專題會審核審定;C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征求意見,處務會審核審定。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由分管副廳長簽批。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技術評估后,由審批處或輻射處召開處務會進行初審。處務會由處長主持,參加人員為審批處或者輻射處全體人員。技術評估機構根據審批處或輻射處要求匯報技術評估情況,項目經辦人匯報項目審批需要關注的問題、審批意見和建議,與會人員提出具體意見建議,項目經辦人負責記錄并匯總落實會議意見。
第十八條 廳專題會審核審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分管副廳長主持,廳總工程師參加,參加處室及直屬單位視項目情況決定,原則上由處室及直屬單位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廳領導和專家參加。技術評估機構匯報技術評估情況,審批處或輻射處匯報項目審批需要關注的問題、審批意見和建議,并負責做好會議紀要和落實會議要求。
第十九條 廳長辦公會或廳黨組會審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廳長主持或委托分管廳領導主持,相關廳領導和處室及直屬單位負責人參加,技術評估機構匯報技術評估情況,審批處或輻射處提出審批建議,負責做好會議紀要和落實會議要求。
第二十條 經集體審定不予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處或輻射處應當在會議后報法規處開展法制審核。
法規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制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查決定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規定,在其政府網站公示擬審查意見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設單位和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國家規定需保密的除外。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審批處或輻射處根據集體審定意見,起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文件,報分管副廳長簽發。可視項目情況送相關處室會簽。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過程中,建設單位申請撤回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的,省生態環境廳可以終止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承諾審批時限在法定審批時限內壓縮60%;環境影響報告書不超過二十四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不超過十二個工作日。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查審批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經集體審定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省生態環境廳依法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不予批準情形,經技術評估、專家論證、法制審核或集體審定未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省生態環境廳依法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告知建設單位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后,應當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設單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審批部門、技術評估機構應規范工作流程并存檔備查,實現全流程可追溯。按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國家檔案局令第43號)的要求,對行政許可各環節產生的相關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文件材料齊全、完整。
行政許可過程中產生的專家意見、評估意見等過程性文件材料不得對外公開。
第二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建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的需要及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導,主動服務,加快審批。
對不符合受理/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以視情況將不予受理/補正通知書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書等抄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的執法部門和核與輻射監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建設項目開展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監管。
州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州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各分局按照州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授權的范圍開展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條 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未落實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使用、未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未取得排污許可排放污染物、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環評單位及人員不負責任、弄虛作假致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失實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違法行為,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等嚴重后果的,還應追究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云環發〔2022〕1號)同時廢止。
涉密項目的審查程序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各州(市)生態環境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審批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