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船舶污染物管理辦法》全文于1月9日正式公開,將用于江西九江市船舶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轉運、處置,包括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洗艙水等。
文件提到,鼓勵船舶、港口碼頭、水上移動接收服務機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站、城鎮環衛機構、生活污水處置機構、油污水處置機構和洗艙站等單位使用船舶水污染物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即“船e行”。船舶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的防污染設備,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如船舶使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油水分離器、壓載水處理系統等防污染設施的,應當加強設施維護保養,確保污染物經處理后符合排放標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船舶污染物應當分類收集,交岸處置。禁止船舶向水體直接排放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勵內河船舶對直接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閥門進行鉛封或者盲斷。
原文如下↓
九江市船舶污染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水域船舶污染防治,保護水域生態環境,強化九江港轄區內船舶污染物的監督管理,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管理水平,落實船舶污染物治理企業主責、屬地管理、部門監管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長效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船舶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轉運、處置。本辦法所稱的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洗艙水等。
本辦法所指的船舶包含客運、貨運、公務船舶,不包括漁船、軍事船舶。
第三條 船舶污染物管理有交付、接收、轉運、處置等環節,涉及到船舶、港口碼頭、水上移動接收服務機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站、城鎮環衛機構、生活污水處置機構、油污水處置機構和洗艙站等單位。以上單位在交付、接收、轉運、處置船舶污染物時鼓勵使用船舶水污染物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船e行”系統)。
第四條 碼頭、船舶應嚴格落實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聯合檢查制度。對無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碼頭可暫停裝卸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對港口碼頭拒不接收靠港船舶交付的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港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遵守本辦法的船舶和涉及單位在作業活動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環境污染,有權向港口、海事或生態環境等部門舉報。
第二章 船舶污染物交付
第六條 船舶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的防污染設備,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七條 船舶使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油水分離器、壓載水處理系統等防污染設施的,應當加強設施維護保養,確保污染物經處理后符合排放標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船舶污染物應當分類收集,交岸處置。禁止船舶向水體直接排放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鼓勵內河船舶對直接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閥門進行鉛封或者盲斷。
第八條 船舶交付污染物應如實填報污染物相關信息,配合污染物接收單位做好污染物的臺賬登記,不得隨意將污染物丟棄、傾倒、偷排入江入湖。
第九條 對有人員居住、辦公的公務執法船舶,應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置,防止直排入江入湖。
第十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管理制度,完善船舶防污染條件,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指導公司船舶按規定向港口碼頭交付船舶污染物;負責對船員開展相應的專業培訓,確保船員具備相關防污染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和合格證明;負責報告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情況。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接收
第十一條 港口碼頭建立健全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責任制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保障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改善作業條件,加強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提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港口碼頭應當取得港口經營許可,配備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接收轉運設施設備,并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三條 鼓勵港口碼頭在明顯處設置污染物告知牌,公示污染物接收流程、接收方式和監督電話等,張貼“船e行”二維碼。
第十四條 在本市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和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應當交由港口碼頭或者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置。
第十五條 港口碼頭、水上移動接收服務機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站和化學品洗艙站等污染物接收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船舶發出污染物交付請求后,及時安排接收作業。
第十六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過程中,水上移動接收服務機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站和洗艙站等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設施設備,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和污染物防泄漏措施。
第十七條 水上移動接收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接收轉運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有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和資質,并在港口管理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水上移動接收服務機構負責接收轉運錨地停泊船舶的污染物,其中生活垃圾免費,生活污水和油污水的接收費用按公示市場價執行。
第十九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站,負責接收轄區內船舶產生的污染物,由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負責管理和運營,可采取自營或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水上服務機構運營。
第二十條 洗艙站要加強運營管理,促進洗艙站安全有效運行并與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按規定對進入本市水域內需要洗艙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提供洗艙服務,對無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洗艙水的船舶,洗艙站經營者等要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港口、海事管理部門。
第四章 船舶污染物轉運、處置
第二十一條 港口碼頭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應當交由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轉運處置,做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的有效銜接、全程可溯,實行船舶污染物閉環管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港口碼頭生活污水接收設施管道與市政管網連接。
第二十三條 港口碼頭自身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殘油廢油應自行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也可采取有償服務的方式,交由水上移動接收服務機構進行轉運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 水上移動接收服務機構根據運營需要,可通過各縣(市、區)接收轉運站進行轉運船舶污染物。
第二十五條 負責船舶污染物處置的城鎮環衛、生活污水處置、油污水處置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船舶污染物的閉環管理。
第二十六條 洗艙站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善的管理體制,保障洗艙站安全運營,實現船舶洗艙水規范處置和閉環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船舶污染物管理實行市級統籌、部門指導、縣(市、區)政府落實的管理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本轄區水域范圍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港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港口碼頭等服務單位按要求配備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對港口碼頭等服務單位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船舶污染物水上移動服務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聯合海事、生態環境等部門對船岸交付船舶污染物實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部門負責對九江水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實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船舶洗艙、水上移動服務機構從事污染物接收作業活動進行監督;負責指導船舶使用“船e行”系統交付船舶污染物,引導船舶實施“零排放”;聯合港口、生態環境等管理部門對船岸交付船舶污染物實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船舶和港口碼頭污染物中的含油污水(危險廢物)在陸上轉運和處置情況以及轉移聯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注冊并使用“船e行”系統。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轉運、處置實施監督,指導港口碼頭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網,指導城市環衛部門和生活污水處置機構注冊并使用“船e行”系統。
第三十二條 發改部門負責協助行業部門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配合對全市船舶污染物工作開展督察檢查。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統籌中央、省、市相關專項資金,支持船舶防污染設施的建設運營。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履行船舶污染物管理屬地責任,統籌做好本轄區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工作,并將船舶污染物處置納入城鎮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置體系,支持本轄區內具備條件的港口碼頭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網,將轄區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站運行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不定期組織轄區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督檢查,建立有效的聯動執法和監管合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市直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的監督指導,建立檢查考核機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