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原方案有效期屆滿,且部分內容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新要求,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四川省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下稱《實施方案》),明確總體要求、試點范圍、試點要求、工作要求,于近日2024年3月7日發布全文,旨在解決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不及時、轉運不通暢、處置成本高等問題。
《實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成與實際需求動態匹配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試點項目布局更加合理,收集總規模不低于15萬噸/年,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更加及時,貯存更加規范,環境風險更加可控。為此,將在2021-2023年期間確定的58個試點項目基礎上,可結合各市(州)試點項目推進情況、危險廢物收集需求、試點單位管理水平和實際經營負荷等情況,統籌調整試點項目布局。鼓勵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自行或者引入專業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集中收集。支持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主要指焚燒、填埋、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建設或者參與建設試點項目。
收集重點為省內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0噸以下(含100噸)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和社會源,以及年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總量10噸以下的其他單位。對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于100噸的大型企業,其年產生的廢礦物油、廢包裝容器及沾染物、實驗室廢物、在線監測廢液、廢熒光燈管、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總量不超過10噸的,原則上可納入收集范圍。
禁止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有:1.廢鉛蓄電池;2.具有爆炸性、劇毒性、反應性的危險廢物(汽修行業產生的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除外);3.具有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的醫療廢物;4.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險廢物;5.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
試點單位首次申請收集規模不超過5000噸/年。針對需增加收集規模的情形,結合環評批復、實際經營情況等實施動態調整。最長貯存期限不超過1年,最大貯存量不超過有效庫容的50%。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貯存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點單位應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1.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2.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3.經營規模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的。
對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試點項目,市(州)生態環境局應在本方案實施后30日內向生態環境廳提出取消或繼續試點申請。在2021-2023年期間確定的試點布局基礎上,生態環境廳結合市(州)申請和實際情況,實施動態調整。各市(州)生態環境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生態環境廳報送試點工作總結。
《實施方案》自2024年4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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