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環境監管執法,強化非現場執法監管,實現線上遠程監控、線下執法聯動的精準監管,云南省生態環境廳于近日印發了《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電子督辦規則》,分為“事前預警、事中調度、事后處理”三類,其中“事前預警”和“事中調度”兩類推送排污單位,“事后處理”主送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
自動監控平臺按每周、每月統計匯總各地排污單位電子督辦及反饋的情況,于下一統計周期第一天推送至省級、州(市)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督辦聯系人。排污單位連續三次未及時反饋的,由自動監控平臺推送至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由屬地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到現場調查核實處理。
下面是原文↓
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電子督辦規則
為推動我省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環境監管執法,強化非現場執法監管,實現線上遠程監控、線下執法聯動的精準監管,有效提升自動監控非現場執法監管效能,保證云南省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制定主要參照依據文件有生態環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2022年第21號公告)、《關于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2〕373號)、《關于實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煙氣排放自動監控電子督辦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18〕1450號)、《關于加強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控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19〕64號)等。
本規則適用于全省實施自動監控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電子督辦。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電子督辦按照國家電子督辦規則執行。國家新制定發布行業電子督辦規則的,相關行業電子督辦按照國家規則執行。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電子督辦制度
自動監控電子督辦分為“事前預警、事中調度、事后處理”三類,其中“事前預警”和“事中調度”兩類推送排污單位,“事后處理”主送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
事前預警:僅推送排污單位,提醒排污單位關注異常情況,并提前采取措施,做好應對準備,積極主動防范環境風險,排污單位自主標記,無需核實反饋。
事中調度:主送排污單位,抄送屬地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排污單位在收到督辦信息后,應及時核實,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并在次日12時前如實反饋和標記,保障數據有效傳輸率。
事后處理:主送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抄送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提醒屬地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收到“事后處理”信息后及時調查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移動執法系統或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以下簡稱“自動監控平臺”)如實反饋情況,對于涉嫌違法的問題,應依法啟動調查處理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督促排污單位履行自動監控的主體責任,并在10日內反饋擬處理意見,在正式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補充錄入調查、處理處罰、整改落實進展情況。
“事前預警”和“事中調度”主要包括短時段監測數據恒定、監測數據為零或缺失、監測數據超標、超量程、聯網異常、有效傳輸率不達標等幾種類型的異常線索以短信形式和自動監控平臺推送至排污單位;“事后處理”主要有監測數據日均值超標、污染物排放超總量、監測數據異常變化、聯網傳輸異常、視頻監控被人為私自調整或遮擋、有效傳輸率不達標等幾種類型的異常線索通過移動執法系統或自動監控平臺推送至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同時屬地執法人員在自動監控平臺可查看向排污單位推送的電子督辦內容和督辦反饋情況。
異常線索信息由自動監控平臺依據異常線索的篩選觸發條件,結合數據標記規則,甄別篩選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期間,非不可逆因素、按計劃維護保養、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已采取手工監測外異常數據生成,“事前預警”和“事中調度”由自動監控平臺自動推送;“事后處理”異常線索,經云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省環科院)統籌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和平臺開發維護單位人工審核后推送。
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電子督辦工作流程圖附后。
二、職能職責
行政統籌:廳執法局統籌自動監控電子督辦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定期對電子督辦情況進行調度和抽查,統籌省環科院對部分重點突出問題線索進行直查直辦和跟蹤督辦。
技術統籌:省環科院技術統籌自動監控電子督辦規則的制定和實施,配合執法局對部分重點突出問題線索進行直查直辦或聯合州(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對部分重點突出問題線索進行直查直辦,并統籌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和平臺開發維護單位對“事后處理”異常線索進行人工審核后推送。
異常線索的篩選觸發條件由省環科院根據我省排污單位排放規律,結合我省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管理情況制定。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省環科院定期評估實施效果,并對異常線索篩選觸發條件動態調整和優化,不斷提高異常線索篩選的精準度。
督辦復核:州(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統籌轄區電子督辦線索的落實,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事后處理”異常線索的調查核實,并對未及時核實反饋、不如實核實反饋的排污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三、事前預警
對排污單位短時段自動監測數據缺失、聯網異常、數據超標等情況,由自動監控平臺向排污單位發送“事前預警”信息,提醒排污單位積極主動防范環境違法風險。
(一)督辦目的:提醒排污單位關注異常情況并提前采取措施,做好應對準備,積極主動防范環境違法風險。
(二)發送對象:排污單位督辦聯系人。
(三)觸發條件:污染物排放期間,對短時段監測數據恒定、監測數據為零或缺失、監測數據超標、有效傳輸率不達標等進行預警,具體觸發條件如下:
1.任意1小時聯網異常的;
2.廢水自動監測數據連續4小時以上恒定或為零的,廢氣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連續2小時以上恒定或為零的;
3.任意1小時監測數據超標或超量程的;
4.任意連續3天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5%的;
5.當年度1—10月任意污染物排放量達到排污許可總量的80%時;
6.非排污單位原因導致監測數據傳輸異常,平臺恢復后72小時內未補傳的;
7.涉及自動監控設備新改建,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標記時長達50日的、原有自動監測設備CEMS主要設備和核心部件更換調試標記時長達150小時的、廢水分析儀調試標記時長達60小時的、數采儀調試標記時長達16小時的;
8.焚燒爐焚燒期間,爐膛內熱電偶5分鐘平均測量溫度未達到排放標準爐溫控制要求,單日累計超過2次的。
(四)發送內容:xx單位xx排口xx時間到xx時間自動監測數據出現缺失、恒定等,進行預警。
(五)預警類型:數據超標、數據為零、數據恒定、聯網異常、數據缺失、維護時長超期預警等。
(六)后續處置:無需核實反饋,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控平臺自主標記,并自行采取措施保障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
四、事中調度
對排污單位短時排放異常、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等情況,由自動監控平臺向排污單位發送“事中調度”信息,同時抄送屬地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排污單位收到督辦信息后,應及時核實、排除故障,并在收到督辦信息后次日12時前在自動監控平臺核實反饋情況,屬地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督促排污單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數據有效傳輸率。
(一)督辦目的:對不符維護時長、排放標準、有效傳輸率考核要求等問題,督促排污單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數據有效傳輸率。
(二)發送對象:主送排污單位督辦聯系人,抄送屬地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督辦聯系人。
(三)觸發條件:污染物排放期間,短時段監測數據恒定、監測數據為零或缺失、小時均值超標、有效傳輸率不達標、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時長異常等異常線索,具體觸發條件如下:
1.任意一日6小時聯網異常或數據缺失的;
2.廢水自動監測數據連續6小時以上恒定或為零的,廢氣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連續4小時以上恒定或為零的(顆粒物以10分鐘數據判定);
3.煙氣任意2小時監測數據超標或超量程的,廢水任意4小時監測數據超標或超量程的;
4.上一周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5%的;
5.任意污染物排放量達到排污許可總量的100%時;
6.非排污單位原因導致監測數據傳輸異常,平臺恢復后168小時內未補傳的;
7.自動監測設備連續2日標記為維護、校準、故障的;
8.涉及自動監控設備新改建,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標記時長達2個月的、原有自動監測設備CEMS主要設備和核心部件更換調試標記時長達168小時的、廢水分析儀調試標記時長達72小時的、數采儀調試標記時長達24小時的(線下分析);
9.連續兩周未填報電子臺賬的(校準校驗平臺需依據標準要求細化指標);
10.焚燒爐焚燒期間,爐膛內熱電偶5分鐘平均測量溫度未達到排放標準爐溫控制要求,單日累計超過4次的。
(四)發送內容:xx單位xx排口xx時間到xx時間自動監測數據出現缺失、恒定、超標等,請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五)調度類型:數據超標、數據為零、數據恒定、聯網異常、數據缺失、有效傳輸率不達標等異常線索。
(六)后續處置:排污單位須在收到調度信息后,自行采取措施保障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并于次日12時前在自動監控平臺核實反饋,同時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企業端)進行數據標記,自動監控平臺對排污單位反饋內容進行自動審核。排污單位未按時核實反饋或未如實核實反饋的,經人工審核后推送屬地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調查處理。
五、事后處理
對排污單位涉嫌違法的問題,由自動監控平臺向屬地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發送“事后處理”信息。提醒屬地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收到“事后處理”信息后,應及時調查核實,如實反饋情況,對于涉嫌違法的問題,應依法啟動調查處理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督促排污單位履行自動監控的主體責任,保障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
(一)發送目的:自動監控平臺判斷排污單位涉嫌違法的,提醒屬地生態環境執法機構依法啟動調查處理程序,督促排污單位履行自動監控的主體責任,保障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
(二)發送對象:主送排污單位屬地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督辦聯系人,抄送執法局督辦聯系人。
(三)觸發條件:污染物排放期間,涉嫌污染物排放超標、污染物超排污許可總量排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具體觸發條件如下:
1.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按季度);
2.任意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標記時長連續超過5日的;
3.月度污染物日均值累計超標4日的;
4.視頻監控設備被人為調整、移動、遮擋的(線下分析);
5.任意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污許可總量的;
6.任意自動監測設備連續2日監測數據為零、缺失、恒定、聯網異常等,但未標記的(壓力可不推送);
7.任意污染物連續5日標記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校準,但未按規定報送手工監測數據的;
8.焚燒爐焚燒期間,爐膛內熱電偶5分鐘平均測量溫度未達到排放標準爐溫控制要求,單日累計超過5次的;
9.污水處理廠出口頻繁出現氨氮小時數據大于總氮的;
10.標記停產期間連續掉線168小時以上未標記的;
11.電子臺賬與監測數據相關性不符的(線下分析);
12.月度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維護和校準累計時長超120小時的,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維護和校準累計時長超100小時的(線下分析);
13.工況或自動監測設備標記類型與自動監測數據邏輯不符,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后分鐘監測數據突降或為零的(線下分析);
14.頻繁、不合理標記自動監控設備維護、校準、故障的,如夜間和凌晨開展人工維護和校準的或每周3次以上開展人工維護和校準的或監測數據超標頻繁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的等(線下分析);
15.上傳自動監測設備固定參數發生變化,未標記的(線下分析);
16.污水處理廠出口同一污染物夜間均值低于日間均值30%的(日間:07:00—20:00,夜間:20:00—次日07:00)(線下分析);
(四)發送內容:xx單位xx排口xx時間到xx時間xx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標為xx,排放標準為xx,超標xx倍;xx單位xx排口xx時間xx污染物排放總量已超排污許可排放總量,許可總量xx噸,超排污許可排放總量xx噸;xx單位xx排口xx時間到xx時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xx%等,請在3個工作日內處理。
(五)處理類型:污染物日均值超標、超排污許可總量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等處理處罰情況。
(六)后續處置: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收到推送異常線索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移動執法系統或自動監控平臺如實反饋情況,對于涉嫌違法的問題應依法啟動調查處理程序,在10日內反饋擬處理意見,并在正式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補充錄入調查、處理處罰、整改落實進展情況。未及時反饋的,由移動執法系統或自動監控平臺將信息推送至執法局,由執法局指定執法人員進行督辦。
六、情況匯總及應用
自動監控平臺按每周、每月統計匯總各地排污單位電子督辦及反饋的情況,于下一統計周期第一天推送至省級、州(市)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督辦聯系人。
排污單位連續三次未及時反饋的,由自動監控平臺推送至州(市)及其縣(市、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由屬地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到現場調查核實處理。屬地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未及時反饋的,由移動執法系統或自動監控平臺將信息推送至執法局,由廳執法局指定執法人員進行督辦。
自動監控平臺根據排污單位和州(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督辦反饋及整改落實情況,按州(市)進行排名。對于連續三次以上未按時限要求進行反饋和督辦反饋整改落實排名靠后的州(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由廳執法局進行約談。連續三次以上未按時限要求進行反饋的排污單位,由州(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進行約談;未如實核實反饋的排污單位,由州(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追究其法律責任。云南省生態環境廳按季度向社會公開未及時反饋和未如實核實反饋電子督辦的排污單位及其處理情況。電子督辦的核實反饋、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執法大練兵考核指標。
備注: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小于”等,均包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