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的通知
各市(州)、貴安新區生態環境局,省環監局:
為深入貫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3〕27號)精神,推動我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全面提升,全面推行柔性執法,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了《貴州省生態環境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5月17日
貴州省生態環境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
一、不予處罰清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未批先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的;
2.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的,經發現后主動實施關閉或者實施停止建設、拆除涉案設備或者恢復原狀等措施,危害后果輕微;
3.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未設置排放口信息化標識牌,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或者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的,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
5.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在責令整改期限內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6.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公開排污許可證執行信息,或者依法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披露環境信息不全、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或者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7.排污單位未依法填報排污登記表、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數據不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8.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10.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填報的;
11.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志的,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恢復原狀的;
12.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輕微且系初次違法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1.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符合規定的密閉空間、設備中進行而未采取密閉措施,檢查發現當場完成整改的;
2.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檢測平臺,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3.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4.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5.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堆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顯發生揚散,自檢查發現之日起3日內完成整改的;
6.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7.未按照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8.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9.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本清單中的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在兩年追溯時效內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第一次實施生態環境保護類違法行為。經詢問當事人,查詢日常監管信息、貴州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信息化管理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途徑,未發現當事人有生態環境保護類違法行為的,可以確定為初次違法。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調查終結后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做好調查取證、法制審核、集體審議等全過程記錄,做好違法行為證據和案件審批過程記錄等案卷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對現場檢查時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應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采取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簽訂企業守法承諾書等方式進行教育、引導。
二、從輕、減輕處罰清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或賠償,已履行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作為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證明材料。
對符合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公式確定罰款金額基礎上減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40%,且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和具體情況適用。
三、從重處罰清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或者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段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兩年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罰款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市級以上(含市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多次環境信訪群訪或產生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六)偽造、變造證據材料,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40%,且從重處罰后的罰款金額應以最高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作出從重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
原標題: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