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學合理地核算生態系統存量碳匯,指導和規范存量碳匯生態產品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持續提升生態碳匯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國令第799號)、《生態系統碳匯能力鞏固提升實施方案》(自然資發〔2023〕45號)、《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等規定,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制定了《上虞區生態系統存量碳匯核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三年,適用于全區生態系統存量碳匯的核算、使用和管理。
下面是原文↓
上虞區生態系統存量碳匯核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核算生態系統存量碳匯,指導和規范存量碳匯生態產品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持續提升生態碳匯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國令第799號)、《生態系統碳匯能力鞏固提升實施方案》(自然資發〔2023〕45號)、《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生態系統存量碳匯的核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系統存量碳匯是指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自然狀態下生態系統固碳量。
生態系統,指一定空間范圍內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群落及其非生物環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功能整體,包括森林、灌叢、草地、濕地、農田、城市、水域等生態系統類型。
第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匯核算工作的統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核算程序和方法
第五條 全區生態系統存量碳匯核算應遵循以下原則:完整性、科學性、準確性、連續性。
第六條 全區生態系統存量碳匯采用凈生態系統生產力(NEP)來表征。
凈生態系統生產力是植被凈初級生產力中減去異養生物(土壤)的呼吸作用所消耗的光合作用產物之后的部分,是生態系統與大氣之間碳交換的物理量,在不考慮各種擾動影響(如火災)的情況下,其反映了生態系統的凈碳交換量。
第七條 生態系統存量碳匯核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采用統一的存量碳匯核算標準進行核算;
(二)依法開展碳匯核算信息的獲取、處理、統計、分析、驗證;
(三)編制核算報告并發布碳匯核算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核算范圍、核算結果及使用和改進的建議。
第三章 成果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碳匯核算檔案,包括空間數據、統計數據、圖件圖集和分析評價報告、公報、專報等。
第九條 嘗試建立碳匯長期監測機制,定期更新碳匯數據,監測周期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政府管理決策和社會公共服務需要確定。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向公眾發布關鍵成果報告,制定數據共享協議,確保相關部門和研究機構能夠使用數據。
第十一條 生態系統存量碳匯的使用應優先選擇處于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碳匯產品,積極鼓勵區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使用本地碳匯產品,助力其價值實現。
第十二條 構建碳匯交易應用場景,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碳中和工程。嘗試在本區域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工程及公共活動的碳中和,嘗試建立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碳中和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探索森林、農田及各類生態修復工程生態價值補償機制。結合森林面積、保護等級、經營類別等因素,以及跨鄉鎮土地綜合整治、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體量大小,對重點森林、生態修復工程進行精準生態補償,嘗試把重點生態修復工程的碳匯能力作為生態修復工程成效的重要指標,把碳匯能力作為生態型鄉鎮進行財政轉移支付補償程度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探索金融支持生態系統價值實現。通過碳匯價值抵押,森林、農田保險等措施,探索生態價值實現方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機制,探索碳匯項目開發的綠色融資渠道。
第十五條 嘗試建立激勵政策機制,對積極參與碳匯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個人和單位給予財政補貼和獎勵;對從事碳匯相關的企業和項目提供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更多企業參與碳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第十六條 加強社會宣傳和教育。積極開展存量碳匯的重要性和管理方法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鼓勵社區自主開展碳匯保護活動,增強社區居民對碳匯的認識和保護意識;嘗試建立公眾監督機制,允許公眾對碳匯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反饋,確保管理的透明和公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