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碳匯”是近兩年來我國在環境司法實踐中創新的一種替代性修復方式,作為一種司法服務“雙碳”目標的保障機制已經在多地推廣適用。今年以來,各地產生多個“林業碳匯+生態司法”首例案件,有效豐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履行方式,為“雙碳”目標如期實現貢獻來自司法體系的力量。
如近期登上熱搜的“獵殺一只野兔 認購16.18噸林業碳匯”案件。在本案中,被告人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通過認購林業碳匯16.18噸,用于其破壞生態資源的替代性修復。由第三方機構出具憑證,涉及金額1500元。該案也是宜昌市首例“林業碳匯+生態司法”修復案件,簽發了湖北省首張林業碳票。
同樣的案件還發生在南通。6月中旬,南通如皋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重點排污單位工作人員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被告人主動提出修復生態環境,以40000元的價格認購400噸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并在國家自愿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進行核銷,成為蘇中地區首例通過認購碳匯方式修復生態的環境刑事案件。
年初的時候,福建詔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被告人自愿認購漳州市海水養殖貝類碳匯110.96噸,共計人民幣8016元,用于替代修復其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據悉,這起案件是漳州在成為全國首個完成海水養殖碳匯核算的地級市后,在探索藍碳生態價值的又一重要實踐。
事實上,最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從鞏固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助力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等方面,服務保障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就已經成為一項重要內容。同年,肇始于福建法院的判決被告承擔“認購碳匯”替代性修復的機制創新,開始在貴州、四川、山西、浙江等省份推廣。
據悉,福建省法院早從2020年開始探索與推行認購“碳匯”以修復受損環境的司法實踐。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侵權人自愿購買核證自愿減排量并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核銷或購買其他碳匯產品折抵賠償碳匯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損失的,堅持生態修復優先,處理好固碳和增匯的關系。”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部涉“雙碳”規范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碳這一新領域的各類案件。
當然,對于這種模式,質疑聲也廣泛存在,認購來的碳匯是否真能對等實現生態修復?對此,有專家分析認為,華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超分析認為,替代性修復方式是從環境整體主義角度去考量與評估受損的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目前仍需要從構建“認購碳匯”與增加碳匯的關聯、明確“認購碳匯”司法適用的條件等方面規范“認購碳匯”的司法適用。即通過認購碳匯替代生態損害賠償修復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等價性。
中國環境報亦認為,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是啟用替代性法律責任的前置條件,在生態環境損害的司法訴訟中,如何認定“生態環境無法修復”需要規范程序。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最好堅持審慎司法原則、堅持科學嚴謹原則、堅持規范有序原則,建立從碳匯交易、碳匯補償、法律適用等一整套的制度體系,確保司法適用的統一性,維護司法活動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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