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務局近日發布通知,表示將延長《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細則》(滬水務規范〔2020〕5號)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據悉,該文件主要用于上海市公共供水企業自來水管網到達區域內的非居民用水戶,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的用水量分為四檔:
第一檔為定額內(含)用水,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以下簡稱“基準供水價格”)標準執行;第二檔為超定額20%(含)以內的用水,除正常繳納水費外,按照基準供水價格標準的0.5倍加收水費;第三檔為超定額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繳納水費外,按照基準供水價格的1倍加收水費;第四檔為超定額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繳納水費外,按照基準供水價格標準的2倍加收水費。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區水務局可以增加用水戶的年度定額水量:
(一)被評為節水型(包括節約用水示范、節水標桿)用水戶的,可在核定定額水量基礎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二)開展非常規水源利用的,可在核定定額水量基礎上按需增加30%以下;
(三)落實節水措施,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可在核定定額水量基礎上按需增加30%以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區水務局可以扣減用水戶年度定額水量:
(一)未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測試的,扣減30%以下年度定額水量;
(二)在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中發現未開展節水載體建設、未開展節水技改工作、存在跑冒滴漏現象等問題,未及時整改的,扣減30%以下年度定額水量;
前款規定增加或扣減30%以下年度定額水量的,可根據用水戶用水的具體情況,按照3%幅度遞增;數項增加或扣減的,合計幅度不大于30%。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區水務局可以增加用水戶當季度的定額水量:
(一)生產發展、規模擴大,產品結構或者用水性質發生變化導致用水量明顯上升,造成超定額用水,且通過水平衡測試或落實各項節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電力、煤氣、通信的管線和配套施工;市政綠化施工;公共設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軌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額用水的;
(三)內部地下供水管網突發爆管造成超定額用水的;
(四)因水表計量誤差因素,造成用水戶實際用水量與抄見水量不一致,導致超定額用水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區水務局可以扣減用水戶下季度的定額水量:
(一)未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帳,未按規定完成節水統計調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減30%以下季度定額水量;
(二)實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未按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逾期不改正的,扣減30%以下季度定額水量;
(三)未按規定使用節水型的產品(含
冷卻塔)、或者未安裝節水、防溢裝置及集中洗車未使用節水洗車設備的,扣減30%以下季度定額水量;
前款規定扣減30%以下季度定額水量的,可根據用水戶用水的具體情況,按照3%幅度遞增;數項扣減的,合計幅度不大于30%。
文件要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加快完善用水計量設施,提升智能遠傳計量數據比例,提高用水計量的及時性,加強對用水表和流量計等強檢計量器具的管理,按時、準確抄見用水戶水表。如發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見的,應當在抄表狀態欄中予以說明。因表計因素導致用水戶超定額用水的,需提供勘誤證明。
原標題:關于延長《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細則》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