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株洲人大網發布“
《株洲市大氣污染協同防治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消息,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8日前。該文件旨在加強與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大氣污染協同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推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將用于株洲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協同防治相關工作。
原文如下↓
株洲市大氣污染協同防治條例(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與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大氣污染協同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推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協同防治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與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工作,建立協同防治機制,解決協同防治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安排所需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商務、城市管理、林業、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協同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轄區大氣污染協同防治相關工作。
第四條【聯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判區域大氣污染形勢,協調解決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問題,研究大氣污染協同防治重大合作事項。
聯席會議每年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召開。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五條【規劃協同】市人民政府編制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征求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實現規劃目標的協調統一。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及時反饋,并在規劃編制說明中予以體現。
火電、鋼鐵、水泥、石化、
有色金屬等對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產業規劃和項目選址,應當綜合考慮傳輸通道、上下風向等因素造成的環境影響。
第六條【規范性文件協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大氣污染防治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書面征求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下列信息共享:
(一)大氣污染源清單信息(含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
(二)重點大氣污染源排污許可信息;
(三)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監測數據;
(四)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五)較大、重(特)大大氣污染事故信息;
(六)對大氣環境質量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選址等信息;
(七)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設,實現機動車排放檢驗監測數據、施工工地報建系統數據和揚塵監控數據等信息共享。
第八條【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開展重污染天氣形勢聯合研判,及時通報區域重污染預警信息,根據預警等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同步落實應急響應措施。
第九條【執法協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統一執法程序、裁量基準和處罰標準。在柴油貨車污染治理、臭氧污染防治等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特護期等重點時段,行政區域交界處等重點區域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書面提出的協助執法請求,應當及時辦理并書面告知辦理結果。
第十條【移動源污染協同防治】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協同防治。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現場檢查監測、遙感監測、攝像拍照等方式發現機動車排放檢驗不合格、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監測數據資料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管理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城市管理、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臺上進行編碼登記。
第十一條【科研合作】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人民政府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科研合作,定期組織開展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措施等重大問題的聯合科研,提升大氣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
第十二條【公眾參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公開大氣污染協同防治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協同防治工作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鼓勵環保志愿者、環保社會組織依法監督舉報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對公眾反映的大氣污染環境問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積極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信息。
第十三條【問責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人民政府建立問責機制,對履行大氣污染協同防治職責不力的,依法問責。
第十四條【人大協同監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協同防治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會同長沙市、湘潭市、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定期對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協同監督。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