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4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規定》修訂的必要性
《昆明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號令)于2007年施行。近年來,一是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廢物分類名錄》陸續進行了修訂,云南省也出臺了《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對醫療廢物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有了新的規范和要求;二是《規定》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存在不一致;三是《規定》對各級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不夠明確,不利于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綜上,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出臺新的醫療廢物管理政府規章。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30條,現對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管理體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結合昆明市實際,《規定》一是在第四條增加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的職責,進一步明確屬地責任;二是在第五條明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可能產生疾病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三是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分別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被管理主體開展檢查抽查的六類情形、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執法配合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二)關于行業管理要求
為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規定》一是在第七條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有關管理制度,履行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二是在第八條、第九條明確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以及應當提供的有關防護保障;三是第十條明確了轉移醫療廢物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四是在第十一條明確了醫療廢物臺賬管理制度及其實施要求;五是在第十二條要求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六是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明確了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申報醫療廢物信息資料,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醫療廢物應當執行的標準要求,以及就近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
(三)關于醫療廢物的處置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處置工作,《規定》一是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在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從事收集、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和視頻
監控系統,并依法申請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二是在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三款,明確規定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禁止性行為,特別是禁止不得無證從事經營,不得將醫療廢物交由無證者處置;三是考慮到偏遠地區的實際困難,在第十三條規定本市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地區提供處置服務,在第十八條規定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四是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分別對集中處置單位開展醫療廢物收集運送的頻次、收集運輸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設備設施運行、貯存處置要求、收費管理、處置工作檢測評價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四)關于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
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云南省定價目錄的通知》(云發改價格〔2021〕676號)和《云南省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2023版)》對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定價主體的授權規定,《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明確“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五)關于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
為進一步提高突發事件醫療廢物的應急處置能力,在總結近年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以及按照規定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第二款明確規定“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確定至少一個具備安全應急處置能力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個醫療廢物應急暫時貯存設施”。
原標題:關于《昆明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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