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珠海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履行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指導我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完整、準確、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現印發《珠海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履行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試行)》)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7日
出臺背景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指導珠海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完整、準確、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形成《工作指引(試行)》。
適用范圍
珠海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單位”)是指由珠海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制定和公布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名錄”)內的企事業單位。本指引適用于重點監管單位在新、改、擴建,生產經營,關閉退出等各個階段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規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重點監管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
主要內容
《工作指引(試行)》分為適用范圍、重點單位名錄制定及調整、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及核心技術要求、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其他要求六個部分。其中,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及核心技術要求明確了企業在新、改、擴建,生產經營,關閉退出等各個階段應落實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
(一)新、改、建階段:企業應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
(二)生產運營階段:企業應建立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實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在產企業邊生產邊管控等。
(三)關閉退出階段:企業應落實拆除活動污染防控、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等。
此外,在《工作指引(試行)》附件中,還列出了重點監管單位各個階段落實法定義務應編制的各項報告參考模版等。
原標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全生命周期法定義務落實指引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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