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地下水質量標準》顯示,全國地下水資源符合Ⅰ類-Ⅲ類水質標準的占63%,符合Ⅳ類-Ⅴ類水質標準的占37%。其中,我國平原地區淺層地下水污染情況嚴重。以華北平原為例,淺層地下水綜合質量整體較差,幾乎已無Ⅰ類地下水。可以直接飲用的Ⅰ-Ⅲ類地下水僅占22.2%。需經專門處理后才可利用的Ⅴ類地下水則占56.55%以上。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指出,到2020年,全面監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有效控制影響地下水環境安全的土壤,科學開展地下水修復工作,重要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全面提升,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將投入346.6億元支持6大項目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日前發布的《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出到2015年年底,優先啟動地下水污染調查、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等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2015年后適時動態增補項目。未來十年,包括地下水質監測、工業廢水處理等在內的多個細分領域有望分享這一市場。
政策規劃的發布對水環境修復市場的啟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在2011年《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和2012年《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帶動下,全國水體修復市場規模在2012年實現快速增長。據數據顯示,直至2011年,歷年水環境修復項目市場的規模都基本處于10億元以下。但從2012年開始,市場規模快速增長至33億元,比2011年增長了3倍多,政策規劃的發布對水環境修復市場的啟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青海、浙江兩省是現階段項目投資規模高的兩省,均達到10億元以上。青海、浙江兩省是現階段項目投資規模高的兩省,均達到10億元以上。
目前,中過節能、新之地、環能德美、博天環境、先河環保等企業已投入到流域水體和地下水的修復治理領域,為更好的完善水體修復技術做出貢獻,我國水體修復市場不斷向前發展。
地下水修復治理仍是困難重重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指出,到2015年,要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城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國排污企業環境意識薄弱,偷排、傾倒廢水、污水事件屢屢發生,要改善不斷加劇的污染形勢,我國應不遺余力的加強地下水污染監管力度。
目前,我國的地下水修復剛剛起步,公開報道的地下水治理修復僅有北京、常州各一例。常州采用的是將污染的地下水抽出處理。華北平原地下水修復示范試點已經啟動,但是離真正的修復階段還有一段距離。另外,據中國環境修復網數據庫了解到另外三項地下水修復工程實例:山東某飲用水源地下水石油類污染場地治理;北京建工修復在華北的某地下水鉻污染場地;華東的某地下水氯化溶劑污染場地修復。
現階段水環境修復市場尚處發展初期,但在國家政策、規劃的帶動下,我國水污染治理有望獲得新的突破。盡管如此,由于地下水污染情況復雜,修復治理仍是困難重重:
一是我國地下水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度不健全,導致地下水的治理修復“無依可循”;
二是我國尚未形成真正基于風險評價的地下水污染監測、治理模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體系;
再者,目前我國地下水修復還面臨著基礎數據缺乏,修復技術薄弱的嚴峻考驗;
同時,地下水修復責任主體認定困難,污染遷移性強,確定污染源難度較大,修復治理周期長,費用高昂,致使現階段國內地下水修復能力薄弱,尚未形成產業規模。
盡管現階段水環境修復市場尚處發展初期,尤其地下水修復市場還在摸底、試點,中短期內規模有限,但相信在國家政策、規劃的帶動下,其未來發展動力強勁。當然,這還有賴于各項管理機制的理順,以及政企權責、資金、技術、監管等難題的破解。
與我國相比,發達國家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已有40余年,而且地下水修復往往和土壤修復一并考慮,而不是通常我們理解的把地表水和地下水相提并論。為突出的是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即美國對土壤和地下水保護的專項法律,它出臺的意義和影響是深遠的,得到了從生產企業到民眾的廣泛關注。在其出臺之前,美國同我國目前現狀類似,之前頒布實施的固廢法、清潔大氣法、清潔水法等法律并沒有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上起到顯著作用,而超級基金法改變了幾乎每個社會階層的行為,讓他們意識到忽視環境的結果和懲罰,極大提升了全社會對地下水和土壤保護的意識,工業企業實行清潔生產、保護地下水和土壤的自覺性也極大增強。
hbzhan結語:未來,我國地下水修復市場,將是以控制污染源為主,治理與修復相結合,在專業從事地下水修復企業的帶動下,引進新理念,發展適合我國國情的地下水污染調查、監控防治體系。不斷開展地下水修復工程建設和地下水污染的相關基礎調查;建設典型地下水污染修復示范工程;針對具體地區,構建地下水污染防控體系;積極構建行業相關的導則及規范體系,逐步推進我國地下水生態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