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環保部日前發布的《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74個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的城市中,僅有3個城市達標;長江、黃河等10大水系的國控斷面中,9%的斷面為劣五類水質。4778個地下水監測點位中,較差和極差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59.6%。而今年4月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也指出,我國土壤超標率為16.1%。
與此同時,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也不斷增加。據報道,高人民檢察院6月12日通報,從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訴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準逮捕56件116人、起訴49件145人,案件數量有了大幅提升。
此外,由于環境糾紛具有后果顯現潛伏期較長、人與環境雙重受害等特點,使得其審批具有不同于普通糾紛的特殊性,因此集中化審理、專業化審判的環境保護法庭應運而生。
然而,這些環保法庭的設立并沒有很好地解決環境糾紛的困境,甚至面臨著“無案可審”的局面。
“無案可審”的尷尬
公開資料顯示,在環保法庭相繼成立的同時,由于相關司法制度改革不配套,大量試點法庭面臨無案可審的窘境。業內人士介紹,自1996年以來,我國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十一五”期間,我國環境信訪30多萬件,行政復議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訴訟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只有30件。
在2014年7月舉行的生態文明貴陽論壇上,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說,2011年到2013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案件一年也就3萬件左右,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各類案件,但與全國法院每年1000多萬件案件相比,這個量實在太少,而且很多案件進入不到訴訟程序,比如環境公益訴訟,很多法院根本不受理,面臨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
同時,“環境官司”也未能更多地走進法庭。以2013年貴州各級法院審理的環境案件為例,全省共審結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547件,同比上升4.25%。
而環境案件以刑事、行政案件為主,民事案件僅占4%。其中,環境案件僅占同期全省案件總數的0.4%,個別地區甚至無一起環境民事案件或環境行政案件,環境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更為。據統計,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受理的環境矛盾糾紛是同期進入訴訟程序的15倍。
訴訟面臨諸多挑戰
一直以來,環境公益訴訟是環保法庭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誠然,訴訟是一項復雜、高成本的活動,對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尤其是資金保障和法律專業能力有著較高要求。然而,根據中華環保聯合會與自然資源保護協會聯合組織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環保個體、組織的資金保障和法律專業能力總體較低,多數不足以滿足環境公益訴訟的要求。
一方面,環境公益訴訟成本動輒數十萬元,需要鑒定時還會有更大數額的鑒定費支出,對大部分環保組織來說,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過高。以我國的環保組織為例,據不完全數據統計,接近一半的環保組織年度經費預算不足50萬元,大部分環保組織的年度預算都在100萬元以下。只有4%的環保組織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成本不是問題。而41%的環保組織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成本超過了自身的資金承受范圍。還有48%的環保組織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成本勉強尚能承受。
另一方面,訴訟的關鍵是證據和法律適用,這都要求環保組織配備法律專業人員。然而,調查顯示,盡管73%被調查的環保組織都有法律專業人員,但是其大部分都是志愿者,而非從事環境法律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投入到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時間和精力難以保證。而且,調查還顯示,有48%的環保組織沒有專門的法律業務部門。
可見,除了個別環保組織外,絕大部分環保組織的訴訟能力都比較低。環保組織對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了解不夠,也可以作為環保組織法律業務能力不足的佐證。調查顯示,接近60%的環保組織對民訴法和環保法的環境公益訴訟條款并不了解。
放寬主體范圍過小
其實,環保法庭環保案件少,環保公益訴訟則更為稀疏。昆明中院環保法庭成立5年來,僅審理了6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貴陽中院環保法庭在公益訴訟案件受理方面,依舊走在全國前列。在過去5年中,貴陽中院環保法庭審結重大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占到全國總數的一半,但這一半的數字僅僅是13件。
事實上,訴訟主體范圍過小,已被業界不少人歸為環保公益訴訟“冷清”的主要原因。而這一議題更在環保法修正的過程中被推入輿論的風口浪尖。
盡管,新民訴法中規定了公益訴訟,但在現實中,作為長期關注并實踐環境公益訴訟的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在面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試圖提起公益訴訟時,依然面臨著諸多的掣肘和困境。
“環境問題具有區域性,往往是當地的公眾和環保組織更關心當地的環境,當地的環境問題也更大程度上關乎當地人的環境權益,因此,將當地的公眾和環保組織排除在環境公益訴訟主體之外顯然有失公允。”馮永鋒說道。
按需選擇設立環保法庭
在我國,環境司法保護的大門剛剛打開,但由于環保法庭和環保公益訴訟是一項全新事物,沒有成熟經驗可供借鑒,實踐中由于現行法律缺乏對一些關鍵問題的明確規定,制約了環保審判工作的開展,致使環保法庭門庭冷落。
“目前,全國十余個省已設立專門環保法庭,從高院、中院到基層法院再到環保法庭的建設,都有非常大的進步。從司法實踐來看,以貴陽、無錫等地為代表的環保法庭進行了很好的嘗試。”北京大學教授汪勁說。
“沒有必要全面推廣環保法庭,應根據需要有選擇性地設立環保法庭。”汪勁還介紹道,可選取具有地域特點或者經濟發展特點、問題特點的中院,采取指定管轄方式設立環保法庭。研究跨地域的專屬管轄,特別是在當前水危機、水污染嚴重背景下,對流域和水污染破壞案件、水資源保護應當加強。
同時,武漢大學教授王樹義表示,我國環保法庭設置的特點是“一頭大一頭小”,一是都設在地方,二是法院設得少,基層法院多。他建議,根據具體的國情,可大致仿海事法院設立環保法庭。畢竟,環境法院初要解決的還是跨行政區域的案件管轄問題。
環保法庭可循云南模式
針對這些前行路上的“攔路虎”,云南省高院則對所受理的環境案件主體進行明確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中涉及破壞生態環境保護、生活環境犯罪行為的刑事案件;因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涉及環境保護的刑事案件;其他破壞環境的刑事案件。環保法庭受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生活環境的侵權、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環保法庭在行政案件上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資源保護而產生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產生的行政案件;其它涉及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而產生的行政案件。環保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環保公益訴訟案件。
這一規范,意味著在今后,不論是河流、湖泊、山林等生態環境受到污染,還是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小區環境遭到破壞,大家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而且在對環保部門濫用職權、瀆職等違法行為也制定了相應的關卡。
同時,云南在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和受案范圍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環保公益訴訟為特定國家機關或者組織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在云南,檢察院及在我國境內經過依法登記的,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
為避免引發濫訴情況,法院暫不受理公民個人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但公民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證反映,通過有關部門和環保組織來提起公益訴訟。
此外,檢察機關、環保社團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將免收案件受理費。提起環保公益訴訟而產生的監測、化驗、鑒定、評估等實際費用及訴訟中發生的實際費用,如原告訴訟請求得以支持的,可依法判決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