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蘇州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昆山市環境保護公益聯合會作為原告,對昆山某電子公司負責人趙某及相關人員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據了解,被告趙某因非法從事地下電鍍作業,把未經處理的重金屬鉻含量嚴重超標廢水直接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道,致使周邊環境嚴重污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而這,只是環境公益訴訟的蹣跚起步。
環境公益訴訟存難點
近年來,多地因垃圾焚燒、PX項目、水污染等環保問題發生群體事件,一方面是公眾維護環境權益意識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卻是生態環境司法渠道的狹窄與梗阻。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環境法研究所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秘書長秦天寶說,當前我國傳統污染依然存在,同時出現了更多的以風險為標志的環境影響,這對環境司法提出了更多要求。環境問題頻發、司法渠道不暢,造成大量環境糾紛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權益受損者容易選擇“散步”、聚集等方式維權。
專家認為,當前社會公眾對環境權益的訴求不只限于針對已經發生的污染,對環境風險預期本身也成為引發涉環境糾紛乃至群體性事件的“火藥桶”。比如PX現象,秦天寶介紹說,自從2007年在廈門次出現民眾上街抵制PX項目以后,但凡有地方要建設PX工廠,就會遭到公眾反對,而且只要一反對,馬上就停工。PX項目一定有影響嗎?公眾擔心的是其中的風險。再如,因建設垃圾焚燒廠而引發的“鄰避運動”,就是針對環境風險的利益博弈。
此外,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在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一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所區別。
正是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表述不一致,各方對哪些機關、哪些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一些公益訴訟案件就因“起訴人不具備原告資格”被擋在法院門外。
即便原告主體適格,環境公益訴訟還要求原告既要具備一定的環境科學知識,能夠較為清晰地闡述環境侵權事實、因果關系,又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夠適當地提出訴訟請求,能夠對侵權事實、因果關系提交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而大多數環境公益組織往往成立不久,缺乏訴訟經驗。
與此同時,環境案件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往往需要對污染狀況、損害后果進行科學鑒定。從司法實踐看,環境案件的鑒定往往要支付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鑒定費,加上差旅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訴訟支出費用相對較高。過高的費用,導致了一些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胎死腹中。
而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對企業的污染行為不作嚴格監管,對環保行政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態度也很消極。即使允許,也僅于對那些規模小、影響小的企業提起訴訟。一些環境公益訴訟案源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大局”的潛規則下被放棄。
考驗地方環保決心
2014年7月,高法出臺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審判專業化的思路,理順機構職能,合理分配審判資源,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數據顯示,全國目前僅有9個省區市的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回法庭,仍有22個省級高院未按照高法的部署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
環保法庭的崛起大致受到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近年來環境事件趨于頻繁,相關訴訟呈現出增長的勢頭;二是環保案件審理專業性強,一些污染事件對環境和受害人的影響,往往難以測量,相關取證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環保法庭應運而生。
與其他制度創新類似,環保法庭過去基本沿襲從地方試點到全國推廣的發展路徑,作為專業性很強的法庭,審判資源的供給對環保法庭建設的影響不言而喻。
從目前的形勢看,環保法庭在各地明顯存在發展不均衡的狀況,這勢必會影響環保訴訟的開展。不過,目前看來,審判資源的短缺只是阻礙環保訴訟的一個因素,相對而言,其他因素的影響更值得關注。
昆明中院環保庭成立近六年,面臨無案可審的尷尬,這一窘況頗具代表性。
一邊是環境事件層出不窮,一邊卻是環保法庭“乏案可審”,對于這種狀況,過去的反思多集中在制度層面,這其中,現有法律規范對公益訴訟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尤引人關注。環保訴訟籠罩著公益光環,因此,無論民間環保機構還是法律專業人士,都希望通過拓寬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從而為公益訴訟創造條件。目前看來,環保法修訂草案對民間的訴求做出了回應,公益訴訟主體較之過去有所拓寬。在近來的一些環境事故中,不乏公民發起公益訴訟,盡管鮮有受理,但這些現象足以表明民間對于公益訴訟的熱情。待新環保法通過后,公益訴訟尤其是環保公益訴訟或有所改觀。
亟待深化生態司法改革
面對環境公益訴訟舉步維艱的困境,多位司法界人士和專家提出,生態司法改革亟待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
一是建立和完善環境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扭轉生態環境法律“錯位”。強調司法規范和制裁作用,引入調解、中立評估、行政性實質審查、專家意見參考等多種方式解決環境糾紛,推行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方式。
二是建立司法鑒定機構,解決舉證難和鑒定難的環境訴訟瓶頸問題。據了解,我國目前尚無一家經司法部授權的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唐林認為,環境侵權及其危害結果具有潛伏性、長期性、遷移性、突變性等復雜特點,建議盡快開展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注冊,并明確環境污染鑒定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并提供鑒定報告的法定義務。
三是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激發公民和環保組織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積極性。當前法律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過窄,提起環境訴訟的風險過大。貴陽清鎮市法院環保法庭庭長羅光黔認為,新民事訴訟法確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僅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將絕大部分環境公益組織和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的大門之外,應大限度保障環境公益訴訟權。
同時,業內人士表示,一般公民、環保組織都難以承受高額的訴訟費和鑒定費。國家應建立公益訴訟賠償基金,化解受害人、公益訴訟主體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