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是北京城區一條主要排水河道,雖經多次治理,但下游的個別河段依舊渾濁,河水發臭,引發居民不滿。“每天下班不用擔心坐過站,聞到那個味就知道到清河了。”家住立水西橋清河河段附近的市民吳女士說,有些支流小河河面上還漂浮著生活垃圾。
北京市水務局排水處副處長熊建新說,清河污水處理廠經過三期擴建,日處理能力達55萬噸,但高峰期依舊每天有10萬噸污水無法處理只能直排入河,成為清河“越治越污”的重要原因。
北京清河污水處理廠境況,僅是多地城市污水處理超負荷的縮影。隨著各地城市快速擴張、人口聚集,污水處理規模未能跟上城市發展步伐,導致很多污水處理廠從以往“吃不飽”,變成“吃不消”。武漢市一家污水處理廠負責人表示,污水廠早已達到大的設計處理能力,豐水期每天處理量得高出2萬噸,“大量設備少有停產減產維護間隙,運行壓力非常大”。
在超負荷運行的同時,一些污水處理廠排放水質嚴重超標,被環保部門通報。近日,湖北荊門市一污水處理廠因環境違法被環保部掛牌督辦。該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建設不完善,未連接提升泵、曝氣和污泥濃縮脫水等設備,且治污設施運行不正常。此外,在線監測數據與實驗室檢測數據差距過大。
一些城市水務工作者和環保專家表示,城市污水處理“吃不消”和排放超標現象,主要原因出在污水處理量擴能趕不上排放量攀升,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過低,加上偷排現象高發,導致很多地區污水處理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中國工程院院士錢易表示,現有成熟技術能使污水處理標準從一級A提高到地表水四類,每噸處理成本只需增加1至2毛錢。但當前污水處理費價格形成機制尚未完善,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承諾的污水處理補貼長期拖欠難到位,污水處理廠連日常運營資金都難以維系,加大投入改造工藝技術的積極性不高。
污水處理為啥趕不上污染排放
誠然,作為城市水污染防治的后一道防線,如若污水處理廠毫不設防,甚至倒戈成為新的污染源,那么我們的公共環境和市民的健康權益又將何處安放?
而隨著城市建設不斷加速和人口規模不斷膨脹,污水排放量節節攀升,污水處理規模似乎總是跟不上污水排放增量,各地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始終與排放增量進行著曠日持久的馬拉松,污水排放增量成了一個被追趕的目標,好像一旦追上就一勞永逸地完成了城市污水治理的戰略規劃和布局。
在這種龜兔賽跑思路的指導下,一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建設雖然在一段時間內了排放增量,然而,短暫的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被排放增量再度淹沒,并被遠遠地甩在后面。在這樣的奔跑比賽中,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速度與污水總量的增加速度相比,只能是一種喘著粗氣跟風吃塵的尷尬結局。
在城市高速發展建設中,污水治理是整個戰略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模應當有所超前。但現實情況卻是,表面上看著已經很“超前”,但在很短的時間內即被超越,而如果到了不得不進行擴建時,就會發現周圍的土地資源已經被其他方面利用,而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擴建,勢必會大幅增加擴建成本。并且即使增加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會不可避免地存在“新補丁”與原布局之間的技術運行縫隙,而這實際上也是對建設成本及資源效率的一種折扣和損失。
此外,現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還停滯于12年前,即使其高水準的一級A排放標準,也僅僅相當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地表水劣5類,屬于不可直接利用甚至接觸的污水。盡管現在的污水處理工藝完全可以將出水水質提高到地表水4類甚至3類,但由于國家標準過低,致使許多污水處理廠安于現狀,改造工藝技術的積極性不高。
同時,由于管網不配套、運行經費不足等因素,一些污水處理廠長期閑置“曬太陽”,往往只是上級檢查時象征性地開工處理污水,實際處理率與污水處理能力相差甚遠。
事實上,污水處理領域暴露的種種問題,實則頗有代表性。它其實指向一個核心問題,即政府部門購買公共服務或“招商引資”之時,如何才能遵從現代意義上的契約訂立范式,自一開始就能精細化確定雙方的權責利,以及建立對應的過程維護機制?可以確信的是,只有理順了上述種種關系,捍衛住環境執法的底線,污水處理領域才能徹底走出內耗、無所作為的尷尬。
別先急著投錢升級
就污水處理廠現狀而言,污水處理亂象首先暴露出的是監管的缺失。一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少放藥劑,停用部分處理設備,目的是通過減少成本,增加收入。盡管這類做法仍可能暴露被查,但通常都是涉事企業利欲熏心,長期偷工減料運作,導致二次排放的廢水能夠被過于直觀地辨識發現。不難發現,污水處理廠的運作情況肯定都納入了監管部門的監控、監督,然而這樣的監控監督是不是同樣處于停擺狀態,監管部門會否因為企業俘獲而大開方便之門,公眾都無從知曉,更無從監督,只能被動的通過觀察排水河道的水質而得出粗略結論。
因此,在大談加大污水處理設施配套、提升排放標準之前,有必要先行完善污水處理及其執法監管的公眾監督、人大監督。在不被監督或可以簡單的通過收買的方式規避監督的情況下,很難避免公共服務企業虛報成本(并以此提高服務價格)及偷工減料等違約行為。繼續強化水利(水務)等主管部門的職權職責,也不能保證污水處理會運行得很順暢,相反很可能僅僅起到抬高企業賄賂成本的消極作用—被俘獲的監管部門也將有動力阻撓其他部門介入干預,規避公眾監督。
作為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水處理的規劃、運行、預決算經費等主要環節無一涉及秘密事項,因而需要予以完整公開,公民及社會組織有權利向主管部門及污水處理企業提出調閱相關財務報告、現場考察、抽取生產環節樣本單獨化驗等要求,當務之急就是應通過健全立法來保障公民的上述權利。而相關的人大監督既可采用公民監督的既有形式,還理應更進一步,不定期開展專門核查,將核查結果與同級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員的任期評價給予捆綁。
至于污水處理超負荷,設計處理能力過低,無法適應污水處理新增規模排放增量的需要,這只能說明許多地方的城市規劃統籌能力低下,從而忽視或低估了對城市新建擴建而帶來的污水排放處理等基本要求。現在的一個現實問題是,在很多地方,已經完成新建、擴建的區域,要想再配套建立一個污水處理廠,很難征得居民及其他業主單位的同意。新建的污水處理設施將被迫建得更遠,處理成本和相應的監督成本更高,需要政府投入更大建造或升級成本。而這期間,各地的城市居民還需忍受因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無法滿足處理需要,帶來的方方面面環境問題等代價。
因此,在完善城市污水處理配套設計能力,大量新建或升級污水處理設施的同時,也要對造成現今窘境的規劃部門官員、水利(水務)部門官員及相關的規劃設計責任人員、企業代表給予問責。只有建立起這項問責機制,才能推動規劃等部門在而今仍在急速推進的城市化建設中,考慮得盡可能長遠,在污水處理等重要的公共服務設施方面有一個基本的超前規劃,未雨綢繆,以避免城市反反復復陷入污水處理“吃不消”和排放超標的困難局面,讓市民遭罪,給政府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