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強力反腐風暴下,環保領域腐敗窩案不時被曝出。
近日,江蘇省句容市、浙江省海鹽縣等環保及相關部門違法違紀案件被檢察機關查處,這些案件中,環保系統腐敗窩案備受各界關注。當霧霾圍城、水土污染等話題一再刺痛公眾神經,公眾對環境監管和執法部門抱有更大期待時,執法者竟成了違法者的“保護傘”、“貓鼠”成了一家。
浙江省海鹽縣環保局此前也被曝出腐敗窩案。2014年以來,海鹽縣環保局共有6人被查,包括原局長朱曉芳、副局長殳乃峰,涉嫌罪名均為貪污受賄、索賄等。其中,殳乃峰在2007年至2014年初擔任海鹽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33萬元,目前這一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2013年,安徽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環保領域大案窩案133人,涉及環保、國土、經信委、水利、稅務、質檢等多個部門。其中包括廳級干部1人、處級干部20人、區縣環保局局長8人。
同樣在2013年,廣東省檢察機關查處了一批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典型案例。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造成了大面積土地被損毀、主要河道被污染,大量尾氣超標車輛上道通行,礦產資源被盜采等嚴重后果。
環境治理:執行力是關鍵
不難發現,中央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近年來給予了極大重視,更多方面的工作也在逐步推進。去年12月,國務院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通過十條措施力促空氣質量改善;今年,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于近日完成,將提交全國人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也將很快提交國務院審議,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出臺;此外,近備受市場關注的“水十條”也即將出臺。
在多個主要的環保領域內以如此大的力度地推進立法、規制以及保護工作,令人贊賞。隨著環境保護方面規則、法律的不斷完善,環保工作必會有更完善的依據。但關鍵是,如何更有力地推進執法,讓這些初衷良好的法律與措施有效落地。眾所周知,地方主義一直都存在,在GDP考核的激勵之下,一些地方以往對環境保護不重視,或者說有時環保需要讓位于“上項目”。但是,在今天,環保應得到更多重視,GDP考核方式需要淡化,地方官員要改變以往“經營本地經濟”的理念,而是更多從發展的長遠眼光去審視問題。
以上是環保工作執行力加強的制度基礎,需要果斷、及時地被推進。在有了這些基本的制度基礎之后,還需要完善環保工作的問責制。在很多領域內,建立和完善問責制將會形成一個硬的約束,對地方執行力的促進大有裨益。具體到環保領域,應該建立與完善針對地方相關官員的問責制,環保事故或是重大危害公共衛生的事故發生后,應該嚴格問責,以防止下一次此類事故的重復發生。
環保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參與的角色眾多,但后執行還要靠地方落實,因此需要通過制度設計來激發地方的環保執行力。此外,中央在出臺有關行動綱領、規制以及立法的同時,也應該在各種污染治理中積極整合資源,加強環保職能部門的垂直權力與統籌力,比如一些水域的治理,可能涉及好幾個省,這就需要具備更的統籌治理機制。
“貓鼠一家”源于執法不透明
此外,現實中的環境執法造假,比起環境監測數據、檢測數據造假毫不遜色。從環評報告,到企業環評驗收,從企業的排污量統計、企業的排污費收取,到環保部門的行政罰款,都可能會出現“監管造假”的漏洞。
染企業假裝治污,環保部門假裝執法,兩家暗通款曲,如今在基層早已不鮮見。剛剛被曝光的江蘇句容環保腐敗窩案就是典型的例子,環保執法人員收受賄賂向企業通風報信,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均涉案,2006年至2014年8年期間,監察大隊大隊長許某先后99次接受被監管企業的賄賂,平均下來,每月都有一次受賄。
毫不夸張地說,現實中的環境執法造假,比起環境監測數據、環境檢測數據造假,絲毫不遜色。從環評報告,到企業環評驗收,從企業的排污量統計、企業的排污費收取,到環保部門的行政罰款,都可能會出現“監管造假”的漏洞。數據顯示,近10多年來環保系統的腐敗案呈遞增之勢,不過這些被查出的案件仍然只是冰山一角。
針對環境執法領域的造假,我們需要改進對監管者的監管。包括,上級環保部門需對基層環保執法進行不定期的暗訪抽查,暢通民眾舉報渠道,對環保部門消極作為,檢察機關積極立案調查,等等。就在幾天前,國務院發布了《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提出劃分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單元,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等一系列措施,這無疑是重塑環保法治的一個開始。
但也要看到的是,僅僅靠行政體系的內部監督,來改進環境監管執法,仍然不夠。公眾,是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也是環境執法的天然監督者,激活公眾監督,才是改進環境監管執法的大動力。那么,公眾監督改進環境執法的大障礙在哪里?那就是信息的不對稱,污染企業的排污數據是多少,環保部門的監管執法的詳情如何,沒有這些信息,公眾監督往往困難重重。近媒體就報道了深圳大垃圾場周邊60余萬居民維權經歷,居民們要求公開環評報告,相關負責人回復稱,垃圾場環評報告涉密,不宜公開。
環保部環監局局長鄒首民之前在解讀《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時所說的,好的辦法就是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也就是說,一方面,今后,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要把自己的污染信息如實公開,一個城市、一個鄉村的政府部門,對這個區域的各類環境信息,也要持續監測、如實公開,隨時備公眾查驗和索取。
另一方面,必須讓環境執法“全過程接受公眾監管”。涉及環境監管、環境執法的過程,不得有任何暗箱操作的空間,環境執法,可邀請環保組織、環保志愿者、當地熱心公眾一起參與。而其執法結果,則更需要寫得詳細全面,隨時開放,便于公眾查閱和監督。在透明的過程中,任何執法犯法的監管者,都將面臨被公眾檢舉、送上法庭的危險。
只有這樣,我們才可能破除環保執法“貓鼠一家”,慢慢邁向環境監管透明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