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結案
日前,有消息稱,今年上半年,中國環保聯合會向福建省龍海市銘威電子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訴訟結案,“這是全國首例由環保組織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馬勇說。
據龍海法院介紹,2013年4月底,福建省龍海市銘威電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陳明,為節約排污成本,指使他人預埋一條排污暗管,并于同年6月期間直接排放含有六價鉻、總鎳、廢酸液等有毒物質的電鍍生產廢水至九龍江水域,造成總鎳(類污染物)和PH超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
中華環保聯合會就本案于2014年6月4日以陳明和銘威公司為被告提起公益訴訟,經龍海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陳明和銘威公司自行拆除預埋暗管,并購買6萬元魚苗在九龍江流域放養,用以修復生態環境。
草根組織登上環境公益訴訟舞臺
事實上,由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并非沒有先例。早在2011年10月,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及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就云南鉻渣污染事件將陸良化工告上法庭,索賠1000萬元為環境生態恢復買單。5月23日此案在曲靖市中級法院開庭,這是國內首例由草根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業內人士評價,此次由國內草根環保組織發起的首起環境公益訴訟,是我國無利益相關者提起公益訴訟的一個良好開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環境公益訴訟走出困境
近年來,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被曝光污染環境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為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有力打擊危害生態環境犯罪,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3日設立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
前不久,高人民法院又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自10月1日起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細化了涉環境訴訟的起訴主體。
馬勇表示,今年,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有所改觀。今年有4起環境公益訴訟已經立案,其中有1起已經結案。據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不完全統計,截至2014年7月15日,全國共有20個省(市、自治區)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回法庭,合計150個。
從各地審判結果來看,環境法庭集中專門審理環境糾紛案件,提高了案件的審理效率,增強了政府和公眾的環保意識,對企業的震懾力提高,促進了環保執法效果提升,一系列的成效逐步彰顯。同時,環境法庭在司法實踐上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初步建立了環境司法審判機制。
環保組織參與環境訴訟迎來機遇
經過近10年艱辛實踐和3年多立法過程中的激烈爭論,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迎來了的機遇,“民間環保組織終于有了合法身份。”馬勇道。
首先,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耗時近3年、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數易其稿,并即將于下個月起實施的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同時規定,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其次,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政策環境得到極大優化。《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要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環境公益訴訟無疑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的重要舉措。《決定》還提出,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這些改革措施無不向環保組織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發出了良好的政策利好信號。
第三,環保法庭的出現和普及,為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更好的平臺。訴訟是法院主導下的糾紛解決過程,法院的態度對環境公益訴訟有著決定性影響。《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前,我國各地設立了各類環保法庭近百家。然而,由于缺乏統一部署和指導,這些環保法庭均處于試點、摸索和各自為戰的初級階段。《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后,高人民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并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提出本著確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進的原則,建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為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并提出大力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見,人民法院在早期探索階段對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謹慎態度已經徹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