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高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計征。”
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三部門聯合起草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醞釀近十年之久的環保稅征收,也將進入。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指出:“加倍征收環保稅和今年實施的新環保法在總體精神上是一致的。懲罰力度之大,是現行稅法里從來沒有過的。”
三類征法阻超標排放
來自媒體的報道消息稱,環保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有四類,意見稿規定,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音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
一位地方的企業人士透露,新的環保稅法和環保稅的內容,基本是從原來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里照搬過來的。他的企業在2015年的季度剛剛繳納了污水排污費10萬元,廢氣排污費15萬元。“當然也有一些變化,誠如對于噪音以前有8個檔次征收標準,現在變成了16個。在負擔上可能會有所增加。”上述企業人士說。
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基本一致。大變化在于,按照污染物排放嚴重程度,對企業分別有加倍征收、減征和免征環保稅三種情況。其中,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新環境保護法等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
加倍征收的情況有兩種,按照超標排放的嚴重程度,分別是2倍和3倍計征。種是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計征。第二種是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時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計征。
同時,意見稿規定,在三種情形可免征環境保護稅。分別是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
費改稅漸行漸近
在稅率方面,意見稿采用固定稅額的辦法,從量計征,而非從價計征。“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主要是考慮了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防止因大幅度提高標準而超過納稅人承受范圍。”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說。
意見稿考慮了不同地區情況差異,對稅額調整問題作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
對于頗受關注的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問題,意見稿未作規定。“是否對二氧化碳征稅的問題,現在還在討論中,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規定進來的時機并不成熟。”王燦發說。
意見稿還對稅收優惠作出規定,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免征環保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保稅。
上述稅收優惠體現了鼓勵減少排放、循環利用以及投資于保護環境的技術和設備等行為,同時對于征稅后受影響較大的基礎產業或行業給予保護。
劉劍文認為,作為一個新稅種,環保稅在設立初期應更多考慮我國現實情況,意見稿規定的稅額、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總體比較適中,有助于順利地征收。“開征步驟應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擇機擴大范圍。”他說。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認為,污染物只是環境保護的涉及對象之一,應在全面通盤考慮環境保護問題的基礎上,確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
還需找到杠桿支點
開征環保稅的提議由來已久,一方面用稅替代排污費的征收,從地方政府行為上升為國家行為,更嚴肅、更規范;另一方面,實行差別的稅率,排放總量超少、排放更清潔的企業應交的稅就低,如果超標排放則實施更高的稅率,使得環保變成可控的生產成本,從而撬動企業加大環保投入的動力,不斷提升清潔生產的能力。
不過,立法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環保稅作為環保的經濟杠桿,在執行層面上如何能夠找到支點。環保稅不同于其他的稅種,其難點在兩個方面:一是,稅率基準的確定能不能起到約束作用,說簡單一點,差別稅率產生的稅收差額與企業生產的污染防治運營成本之間,有沒有可比性,如果稅收遠低于治污成本,對于促進環保沒有絲毫的作用。
其次,環保稅建立在逐個企業排放實時監測基礎上,按量、按清潔程度征收,稅收機構如何與環保機構結合起來,實時監測如何避免與當下“技術達標”式偷排的亂象,都是征收環節要解決的難題。如果不能有效堵住這些漏洞,抓不住企業排放的“落差”,環保稅則可能淪為排污費的新馬夾。
環保稅立法只是步,推動它的落地,一方面需要建立稅率基準確定的精細化、科學化機制,一個行業、一類項目的排放一個稅率,并與排放標準的修訂、產業政策的調整結合起來,實現稅率動態調整的無縫對接。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環保與稅收聯動的科學征管機制,加大企業排污實時監測建設力度,建立數據常態采集與核查制度,讓環保稅收、排放監測、環保執法聯動一體,真正避免稅收與環保“兩張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