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質疑聲音高漲 大氣法修訂被指避開核心問題
被業界寄予厚望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卻引起業界爭議,一些專家擔憂此次修訂力度不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更是表示,在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過程中,如果繼續用《環境保護法》的現有規范和原則性方法,不體現大氣污染防治的特殊性,那么修訂意義不大,修訂審議應暫緩。
專家稱《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審議應暫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表示,“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整體不錯,有很多亮點,畢竟法律的修訂很難令各方都滿意。”北京林業大學生態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朝霞亦表示,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目的是想通過本次修法把新時期的大氣污染問題治理好,如果法律無法執行或者效果不好的話,修訂意義不大。
常紀文進一步分析,這些問題屬于立法重大問題,相關意見值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在公益訴訟、區域聯防聯控等問題上,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只是把《環保法》中的一些內容搬過來,沒有超越甚至是質的飛越。
楊朝霞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像《環保法》一樣進行大修大改。她建議,在機動車限行上應進行類型化管理,對客運車、物流用車、公務車、私家車等不同類型用途的車輛設計不同的限行政策,同時還可采取收取擁堵費,提高停車費等經濟輔助措施。此外,大氣污染問題在很多情況下是由于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的,應該增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等。
具體而言,常紀文認為,目前二審的修訂草案存在立法思路含糊不清等五大核心問題。比如,各界普遍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應圍繞區域空氣質量目標管理和實際大氣環境容量、實時排放流量控制相結合的模式進行立法,如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按年分配,沒有考慮大氣環境的實時質量、實時容量和大氣污染物的實時排放流量。為此,可以考慮建立動態的、細化符合大氣環境實時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而且,大氣污染區域化已成事實,區域協同發展甚至一體化發展是國家今后發展的基本模式,為此,修訂草案應當花大氣力在這方面進行預防性的制度構建,而不僅僅是在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方面做出規范。”
除此之外,常紀文也認為,修訂稿對大氣污染的現狀與防治對策也把握不到位,制度與機制設計嚴重缺乏。他分析說,我國目前的大氣污染形態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時相比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既有工業點源的污染,也有生活面源的污染,還有交通工具的污染。它們對區域性霧霾都有大的“貢獻”,各自所占的“貢獻”比重都不容忽視,都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常紀文表示:“以上問題屬于立法的重大問題。”由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正處于二審階段,如果不引起充分重視,按照慣例,三審一般不會作大的修改和大的突破就會予以通過,“如果是這樣,這部立法修訂將是一次失敗的立法修訂”。
常紀文建議暫緩《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二、三審,廢棄現有的稿子,重新做功課,另行起草法律條文。
代表聲音:大氣污染防治細節待厘清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令狐安表示,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馬志武指出,二次審議稿除第27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損害評估制度”外,對其他部門的具體職責沒有明確。他建議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比如大氣污染與人體健康關系的監測由誰負責,大氣污染的危害性怎么評估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姒健敏建議,在二次審議稿第18條出現“重點大氣污染物”這個概念時,應對其作出明確的界定,將二氧化硫、懸浮顆粒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光化合物、溫室氣體等囊括其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祖善說,大氣污染中相當一部分污染源來自機動車船尾氣排放,有的城市機動車污染占污染總量的30%以上,甚至高達40%。他呼吁“逐步提高機動車燃油標準并逐步與先進標準接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政奎指出要重視臭氧污染防治。他說,臭氧污染的危害比PM2.5更嚴重,且防治難度更大。在有些地區,一段時期臭氧取代PM2.5成為首要污染物。他建議加大對臭氧的監測,并及時公布臭氧指標。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則建議,環保部門對農業生產中大量噴施除草劑對大氣和人的危害加強監管。例如種植玉米后,農民要噴灑一種名叫“封閉”的除草劑,鑒于這種藥劑能在空氣中飄浮傳播,環保部門應對農業除草劑對大氣污染和人身安全的影響給予研究、監測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