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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華隆防爆電氣有限公司
閱讀:501發布時間:2017-9-16
附 錄 A取得防爆合格證的檢驗程序
A.1 制造商按本部分及第1章所列防爆型式標準試制的電氣設備,均須送國家*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相應標準規定進行防爆檢驗,取得防爆合格證。對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其它制造商生產時仍須重新履行檢驗程序。
A.2 檢驗工作包括技術文件審查和樣機檢驗兩項內容。
A.3 技術文件審查須送下列資料:
a)產品標準(或技術條件);
b)與防爆性能有關的產品圖樣(須簽字完整,并裝訂成冊);
c)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
以上資料各一式二份,審查合格后由檢驗機構蓋章,一份存檢驗機構,一份存送檢單位。
d)檢驗機構認為確保電氣設備安全性所必需的其它資料。
A.4 樣機檢驗須送下列樣機及資料:
a)提供符合合格圖樣的完整樣機,其數量應滿足試驗的需要。檢驗機構認為必要時,有權留存樣機;
b)提供檢驗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c)有關檢驗報告;
d)有關的工廠產品質量保證文件資料。
A.5 樣機檢驗合格后,由檢驗機構發給“防爆合格證”,有效期為五年。
A.6 取得“防爆合格證”后的產品,當進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時,須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有關說明一式二份送原檢驗機構重新審查,必要時進行送樣檢驗,若更改內容不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應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說明送原檢驗機構備案。
A.7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制造的電氣設備,經檢驗合格后,發給“工業試用許可證”。取得“工業試用許可證”的產品,須經工業試用(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臺數進行)。由原檢驗機構根據所提供的工業試運行報告、本部分和標準的有關規定,發給“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A.8 對于既適用于I類又適用于Ⅱ類的電氣設備,須分別按I類和Ⅱ類要求檢驗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證。
A.9 檢驗機構有權對已發給“防爆合格證”的產品進行復查,當發現與原檢驗的產品質量不符且影響防爆性能時,應向制造單位提出意見,必要時撤銷“防爆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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