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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護區防護網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94年10月9日頒布、同年12月1日起實施的一項關于加強自然保護區防護網的建設和管理,保護中國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法令。
2017年2月3日*發布《*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外國人進入國家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行政審批事項。
加強保護區防護網管理條例
折疊*章
*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圍欄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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