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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場地揚塵控制要求、控制項目、系統組成與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建設項目施工場地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建設施工過程的揚塵排放管理。
本標準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標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630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
HJ633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
HJ653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618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
《空氣中粉塵濃度的光散射式測定法》(勞部發[1997]86號)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施工場地
指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作業場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設施工、道路施工、鐵路建設施工、建筑物拆除、混凝土攪拌站等施工的作業場地。
3.2揚塵
指地表松散物質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本標準中的揚塵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10μm的顆粒物,也稱可吸入顆粒物(PM10)。
3.3監控點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為mg/m3。
3.4揚塵在線監測儀
對顆粒物質量濃度進行連續自動監測的儀器,并具備數據傳輸、存儲、分析和處理功能。
4.揚塵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場地揚塵排放應符合規定的濃度限值。
5.系統組成與要求
5.1揚塵在線監測系統組成
揚塵在線監測系統由揚塵在線監測儀、數據采集、傳輸和處理系統、監控平臺及其他輔助設備等組成。
5.2揚塵在線監測儀
揚塵在線監測儀由樣品采集、流量控制、揚塵實時監測終端組成。其技術性能指標至少應滿足表2的要求。
6.1 施工場地揚塵監測點數應符合表3要求。
6.2應設置于施工區域圍欄安全范圍內,可直接監控施工場地主要施工活動的區域。
6.3市政一般道路工程與市政園林工程每500米至少設置一個監測點;市政地鐵工程,每個地鐵站點至少設置一個監測點;混凝土攪拌站根據其規模宜設置1至2個監測點。
6.4監測點位優先設置于車輛進出口處及工地下風向處。監測點數量多于車輛進出口數量時,其他監測點沿圍擋內側均勻設置。
6.5當與其他建筑工地相鄰時,應避免在相鄰邊界處設置監測點。
6.6可吸入顆粒物PM10采樣口高度一般應設在距地面3.5m±0.5m,采樣口到在線監測儀管道長度不應大于2.5m。
6.7監測點的位置不宜輕易變動,以保證監測的連續性和數據的可比性。
6.8在監測點周圍,不應有非施工作業的高大建筑物、樹木或其他障礙物阻礙環境空氣的流通。從監測系統采樣口到附近zui高障礙物之間的水平距離,至少應為該障礙物高出采樣口垂直距離的兩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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