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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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路防爆操作箱對電氣設備進行改造時(如果在修理過程中將防爆電氣設備的結構、主要材料、形狀、功能予以改變,則這種“修理”就發生了質的變化,通常稱之為“改造”),應制定改造技術文件和圖紙,并送防爆檢驗單位審查。
對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電氣設備改造時,盡量不改造其防爆結構。
與用戶商定的改造,涉及到與設備的合格證文件和有關防爆標準不符合時,除應在文件及說明書中說明外,且應去掉設備上原來的防爆銘牌和防爆標志,并將新的防爆性能指標在技術文件和說明書中說明。
1.14 隔爆外殼的檢修應按國家現行技術規定進行。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料及尺寸進行修改更換。必須修改更換時,應在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的情況下,取得該產品原鑒定單位同意后方可改動。如殼體有裂紋,建議用新的相同零件更換;如果發現有小通孔,可以用熔焊焊補。外殼上鉆孔屬改造,未經檢驗機構和制造廠同意不得進行。
1.15 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的修理:引入裝置修理后,不得改變原設備引入方式,且須符合GB3836.1、GB3836.2的有關規定。引入裝置中零件的損壞應用相同材料、結構和質量的備件更換,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為滿足環境條件的要求,檢修后不得降低其防護等級。
防爆操作柱
1.16 防爆電氣設備的修復的基本方法:
a)金屬噴漆;
b)金屬合壓法;
c)電鍍法;
d)旋轉電機定、轉子鐵芯機加工法;
e)安裝套筒法;
f)緊固件的螺孔(加大鉆孔-重新攻絲;加大鉆孔-堵封-重新攻絲;堵死螺孔-另鉆孔-重新攻絲;焊死螺孔-另鉆孔-重新攻絲);
g)硬釬焊或熔焊法;
h)重新機加工法。
3回路防爆操作箱注意:上述方法的使用還必須同時遵守相應防爆型式檢修的補充要求(參見GB3836.13-1997相關要求)。
1.17 連接件(增安型)的修理:可采用原配備件或經檢驗機構認定的替換件更換。電氣設備內部的連接導體的替換件的絕緣、幾何尺寸、電參數、耐熱性能、機械強度不得低于原水平。連接方法應符合GB3836.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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