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一辰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維護要求
為了保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質量和運行效果,本標準分別從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兩大方面提出了污水處理設施正常建設和運行的有效管理措施。
在總體要求中,標準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在設計、施工、監理及工程招投標、重要設備與材料的采購等工程管理環節,應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標準規定了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具備的資質條件,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環境工程(廢水)、市政(排水)設計資質;施工單位須具有相應的市政工程或環境工程專項承包資質;工程監理應委托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實行監督。
4.6.1工程施工與驗收要求
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處理效果,必須依靠驗收這一有效管理手段進行控制。在本標準中,規定了“單項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環境保護驗收”三級驗收模式。在工程施工中,規定了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技術文件、設備圖紙等組織施工,工程的變更應應在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工程驗收通常分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和環境保護驗收兩個部分。本標準中對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和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程序、方法和標準及驗收文件、資料準備都做了規定。
在工程驗收中,本標準對管道工程、混凝土結構工程、砌體結構工程、構筑物、人工濕地等設施的施工和驗收作了規定,規定各構筑物、建筑物、管道工程等均按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進行驗收。工程的竣工驗收應執行《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污水處理工程建成后,由所在地鎮(街道)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出具工程質量驗收意見。
在環境保護驗收中規定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工程進入試運行調試,經水質監測達標后,由鎮(街道)向牽頭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并提供項目綜合驗收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報告、水質監測報告、治理工程所涉及農戶清單和運行管理制度等相應的材料。
4.6.2工程運行與維護要求
本標準在運行與維護一章中,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維護保養制度、人員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保障設施運行的基本要求、運行記錄、水質檢測、崗位操作規程及應急工程設施管理等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對各種污水處理系統中的處理單元的運行操作分別作了具體的規定,并對人工濕地作了特別要求:
(1)植物生長旺季及時收割和補種,及時清理枯萎植物,保證濕地系統的常年正常運行;在季節更替時和突發性天氣(如暴雨)后,應對濕地進水口及其表面覆蓋雜質進行清理。
(2)要定期觀測人工濕地的水位情況,如發現堵塞,要及進行翻新,清理出的填料及污泥要合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
(3)采用多級串、并聯形式的人工濕地,設置的進出水閥門應按排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管理,通過調節各單元的進水量和濕地液位控制,以避免出現濕地各單元水量分布不均、濕地液位過高或過低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