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產品檢測中的涉水產品是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其含義是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學物質。
對于涉水產品生產企業來說,一般驗收要滿足一些要求,以下舉幾例說明:
1.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場所的選址、設計和施工均應符合規范的有關要求。選址、設計及設施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2.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選擇地勢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區域。廠區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生的潛在場所。
3.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粉塵、噪聲等污染的生產場所必須單獨設置,其與其它建筑(場所)應有一定的防護間距,并應有相應衛生安全和"三廢"處理措施。
4.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和生活區設置應能保證生產的連續性,做到功能分區明確,人流與物流、清潔區與污染區分開,不得交叉。廠區道路通暢,并有防止積水及揚塵的措施。
5.生產場所應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原輔料庫、產品加工生產場所、成品庫、檢驗室、危險品倉庫等場所。
6.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輔助建筑和設施的設置應不影響生產場所衛生。
7.生產場所通道應寬暢,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水處理劑的生產場所通道應設安全護欄。設參觀走廊的生產場所應用玻璃與生產區隔開。
8.生產場所的墻壁和屋頂應用淺色、防潮、防腐蝕、防霉、防滲的無毒材料覆涂。地面應平整、耐磨防滑、無毒、耐腐蝕、不滲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區地面應有坡度,在低處設置地漏。
9.產品企業標準中應制定衛生指標并符合衛生要求。
10.生產場所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的設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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