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后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建議稿)》明確提出,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開展土壤污染評估、監測、控制或修復工作。草案一旦成為地方法律,湖北省政府將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從業資質。
反復強調,要不斷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進一步激發市場和社會創造力。那么,湖北省此次可能的新增資質是不是有必要?是不是同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的“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相適應呢?
走進“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條”漸行漸近,我國土壤修復行業越來越走近高速擴張的啟動點。設計一套合理的制度對行業進行規范管理顯得更加必要和緊迫。
行業管理有行政審批性質的資質管理,也有非行政審批的行業自我管理,資質管理又包括從業單位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
環境修復行業本身包括調查評估、修復方案設計、修復工程設計與施工、修復驗收、修復項目監理、分析檢測。
針對不同領域工作的特點選擇管理方式。究竟該如何選擇管理方式?環境修復行業管理究竟要不要設資質,怎么一個設法?
2015年11月3日,中國環境報發表了《土壤修復是否應設立從業資質?》一文,在業內引起巨大反響。在這樣一個關鍵時期,更有必要從管理方、科研方、責任方、治理方等不同角度繼續深入討論。
1、杜絕尋租VS規范市場
我國通過行政審批進行行業資質管理衍生的一大問題就是權力尋租,由尋租產生的亂象也正是我國政府大力減少行政審批的原因之一。土壤修復如考慮設立資質審批,尋租會被聯想起來是很自然的。見證了美國和我國土壤地下水修復發展歷程的中環循(北京)環境技術中心主任龔宇陽就指出,把企業從業資質作為行業準入前置條件或入圍管理手段,會在客觀上導致大量尋租、掛靠和弄虛作假等問題。
地下水環評專家周俊認為,目前包含單位業績與持證人員數量考量的企業資質管理,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滋生了掛靠掛證的土壤,違背了質量管理的初衷。從業資格證可以通過各種手段獲取,并可以掛靠獲利卻又不簽字負責。行政凌駕于技術之上,傷害了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從業資格證得不到應有尊重,從業人員的自我評判也隨之扭曲,將拿證而非自發補充專業知識作為學習和考試的源動力。
對于起步階段的環境修復行業,權力尋租并不是需要擔心的問題。北京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污染場地管理科科長唐振強認為,在法規、標準不健全,行業不規范,管理水平有差異,責任者認知有限的背景下,無論是對個人還是企業實行資質許可,都是有利于規范修復行為的一種方法,可以嘗試。
北京建工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總監馬駿則表示,按我國目前的國情,長遠目標固然是建立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估體系。但短期內,以行政審批方式建立資質管理可能更符合現階段需要,對從業企業和從業人員都需要資質管理。馬駿同時強調,考慮到我國地區差異大,建議此項資質由環境保護部統一管理,避免出現過去某些行業資質由地方頒發時發生的評估標準不一及良莠不齊的情況。但隨著行業的成熟,必須引進第三方信用評估體系,逐步減少行政審批,終建立起國外發達國家普遍使用的以商業信譽為基礎的行業管理體系。
周俊也表示,現行資質管理體系缺乏信譽考量,或者說追責力度還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