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誤區蒙蔽眼睛 土壤防治仍需合理布局
1、土壤保護應避免三個誤區
國務院日前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很多人對土壤污染防治還存在一些誤解。要貫徹落實“土十條”,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業界資深人士認為,要走出3個誤區。
誤區一: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混為一談。
土壤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由固、液、氣三相物質和有機體組成,是一種性質特別的環境要素,所以土壤污染防治十分復雜,只能以風險防控為主。土壤用途不同,風險防控目標也不相同。“土十條”核心是實現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安全保障和風險管控。
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的用途不同,防治要求、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等也不相同。農用地主要管控農作物生長及食用安全風險,建設用地重點管控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健康安全和污染擴散風險。兩者實行分類管理,有各自的質量標準和評價技術規范,風險管控內容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對于農用地土壤保護而言,不僅有污染的問題,還有農業生產過程中的生態破壞問題。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者混為一談,將保護和修復不加區分,都是十分片面的。
誤區二:評價土壤環境質量只考慮化學指標。
根據土壤的性質特點,嚴格來說,土壤環境質量應該綜合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進行評價。但當前農用地土壤質量標準和評價技術規范,只有化學指標。事實上,土壤物理和生物因素對土壤環境質量有著重要影響。土壤物理和生物因素包含土壤質地、結構、基質、微生物等,對土壤中水、熱、氣和溶質等物質運動和能量轉換產生重要影響,決定土壤導水、保肥、溶質遷移性能。所以,不同種類土壤,甚至同種類型土壤不同理化性質對重金屬、有機物等污染物的吸附固定作用可能會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土壤對污染物的吸納能力即土壤環境容量也有所區別。
諸多研究表明,農業生產中過度施肥用藥、農膜殘留、不合理種植、水土流失等對土壤理化性質和生態系統造成破壞,是導致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重要因素。不僅影響種植作物生長和品質,也會降低土壤環境容量。情況嚴重的還能引起土地種植結構調整,甚至使土地失去農用價值。因此,在監測土壤化學成分變化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土壤理化性質的改變和生態系統的破壞問題。
誤區三:農用地土壤保護就是防控企業污染。
“土十條”第三條要求“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農用地保護上不僅要重視企業污染防控,更不能忽視農業生產和管理中造成的土壤破壞。
要切實加大農用地土壤環保力度,轉變粗放農業生產方式,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用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
和水、氣一樣,土壤污染防治不能只關注某一個方面,也不能只盯著某一個部門,更需要遵照“土十條”的指導,綜合多個部門力量,合力治土、科學治土。
2、土壤修復存在九大誤區
我國對土壤地下水的認識一直在提升,但對一些關鍵性概念和理論的認識誤區依然廣泛存在,有些已經或正在對政策法律的制定產生重要影響。
有哪些認識誤區?
誤區一:污染場地是指污染的土壤。
污染場地是由于某種行為和活動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場地,污染物的遷移還會對場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多數污染場地的修復包括地下水修復。
誤區二:污染場地就是棕地。
如果場地是廢棄的,而且其開發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極影響,那么這種污染場地也稱為棕地。棕地僅是污染場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個舶來品,在國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義。在我國把污染場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歷史原因。但是現在應該以發展的眼光,將兩個概念區別開來。
誤區三:污染場地即指工業污染場地,關停搬遷會“產生”污染場地。
工業污染是污染場地的成因之一。采礦業、商業、軍事基地、回收業和廢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場地。作為污染場地數量多的一類,加油站嚴格意義上也不算工業。污染場地是因為存在有害物質,關停搬遷行為本身并不能“產生”或“造成”污染場地。
誤區四:超級基金因污染責任很難認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支持。
《超級基金法》的官方名稱是《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又因其建立了一個修復基金而得名。其主要內容是:有污染就須有清理修復行動,有污染損害須進行賠償,有污染須找到污染責任方。
超級基金并不針對全國所有的污染場地,也不管理棕地,只涉及污染為嚴重和危害大的一類場地。更多的污染場地由聯邦其他項目和地方管理。沒有一個超級基金場地是因為開發而啟動修復的,87%的超級基金場地都找到了責任方,平均每個場地有71個責任方。
由此而見,污染場地追責并沒有想象的那樣困難。基金本身是用于應急反應、找不到責任方或責任方無力承擔的場地,污染責任方支付了大約70%的超級基金場地修復。
因此,憑“基金”一詞就認為我國只要建立一個政府性基金,通過收稅、收費和撥款等財政手段就能解決污染場地環境問題,就可以一勞永逸,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誤區五:修復污染場地僅服務于開發和搬遷場地。
修復污染場地有利于保證土地開發利用安全,但不是僅僅服務于開發。近日媒體報道的河南禹州東十里村地下水污染、湖南衡東大浦化工廠土壤污染、甘肅蘭州地下水污染等污染場地事件,都同開發和搬遷無關。而我國目前關于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文件無一例外地只提及待開發和搬遷的場地,可見這一誤區對相關政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