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報道如下:湖北省環保廳日前通報2016年上半年環境執法情況,湖北開出史上大環保罰單,楚源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因超標排污及私設暗管違法行為,被罰2700多萬元。
享有“史上嚴”美譽的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可以這么說,正是“按日計罰”的實施,這才有了環保罰單金額的不斷破紀錄。從數據上來看,2014年,環保罰單總計30億元,2015年,這一金額飆升至42.5億,增長率高達41.7%。
不斷打破原紀錄的環保罰單紛紛涌現,一方面展示了國家重拳治污的決絕,另一方面也從反面佐證了污染情況有多嚴重。
高額罰單一出,可謂大快人心。各地環保部門依法處罰,確實履職了,到位了,然而民眾真的會滿足于此?恐怕不盡然也。或許民眾更關心的并非處罰了多少企業,開出了多么高額的罰單,而是污染問題從根本上解決了沒有。
罰單開的越多,開的越大,也就意味著污染范圍越廣,程度越深,影響越遠。罰單一開了之,但污染治理不會一觸而就。太多污染一旦發生難以逆轉,因此,不讓污染發生才是理想的狀態。
盡管新環保法除了按日計罰等重罰措施以外,還有責令“停業、關閉”及“責令恢復原狀”的懲處規定,但總體而言,懲戒力度仍舊不大。“史上大罰單”等,并不足以震懾、制裁乃至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甚至折射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短板所在。
就此次湖北2700萬罰單來說,如果發生在美國和俄羅斯,楚源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將會面臨怎樣的出發呢?
據美國《綜合犯罪控制法》起草的《判決指南》規定,造成水體污染、大氣污染、有毒廢物處置等7個方面的環境犯罪的等級及其刑事責任,可判監禁;1996年,俄羅斯在制定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規定,大規模毀滅植物或者動物、毒化大氣或者水資源,以及實施了其他可能引起生態破壞行為的,可處以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觸犯環境保護法所面臨的懲處并不于天價罰款,還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做好環評與監督,將污染行為扼殺在搖籃,讓污染企業沒有污染的機會,如此,或許比開出如何如何天價的罰單,來的實在,也來的有效。當然,天價罰單對環境違法行為所帶來的震懾作用,同樣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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