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自無錫創建,八省市發展以來,使我國大地上奔騰的河流悄悄發生了變化。同時“河長制”還影響每一個臨河而居的百姓,岸上的相關企業。“河長制”讓地方考核重心發生調整,環境倒逼的壓力使地方自覺地將治污納入常規,并抓住契機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河長制”是個啥?
“河長制”,即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長制”是從河流水質改善領導督辦制、環保問責制所衍生出來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證河流在較長的時期內保持河清水潔、岸綠魚游的良好生態環境。
“河長制”由江蘇省無錫市首創。它是在太湖藍藻暴發后,無錫市委、市政府自加壓力的舉措,所針對的是無錫市水污染嚴重、河道長時間沒有清淤整治、企業違法排污、農業面源污染嚴重等現象。這項從河流水質改善領導督辦制、環保問責制衍生出來的水污染治理制度,讓無錫市黨政主要負責人分別擔任了64條河流的“河長”,真正把各項治污措施落實到位。
隨著“河長制”在江蘇的推行,北到松花江流域,南至滇池,“河長制”逐漸從太湖流域走向各地。來自水利部的數據顯示,目前已有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在全境推行“河長制”,16個省區市在部分區域實行“河長制”。
“河長制”燎原之因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河長制在無錫市創建以來,憑借其自身的優勢,以迅雷掩耳之勢橫掃中原大地。那么究竟“河長制”有什么優勢呢?
“河長制”明確了地方黨政領導對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對環境保護的職能問題作出了新的、科學的審視;大程度整合了各級黨委政府的執行力,彌補了早先“九龍治水”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會治水的良好氛圍。
“河長制”從組織架構來看,縱向從地區行政長官(省委書記、省長、市委書記、市長)開始,“系在一根繩上”的還有區委書記、區長,鎮黨委書記、鎮長,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大大小小擔任各級“河長”的干部人數近2000名;橫向從政府各級部門開始,發改、經貿、財政、規劃、建設、國土、城管、工商、公安等12個部門都各有分工、各具使命,誰都不能在水環境治理上缺位。這個辦法,大程度整合了各級黨委政府的力量,彌補了早先“多頭治水”的弊端,使治水網絡密而不漏,任何一個環節上都有部門、有專人負責。而“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治水“生態鏈”,使每個部門都不敢玩忽職守,提高了水環境治理的行政效能。
隨著“河長制”的層層推進,社會力量也被帶動起來。明顯的是產業結構調整,沿河、沿湖的企業不得不放棄傳統落后的生產方式,超標排污企業被關停,有環保自覺的企業家開始尋求清潔生產方式,循環經濟得到發展。“河長制”也壯大了民間治水的信心和決心,機關干部、黨團員、青年學生中宣傳環保的積極性高漲,家庭婦女也廣泛參與,NGO組織也積極參與,全社會水環境治理的氛圍良好。
“河長制”讓環保問責不再只是口號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長安認為“河長制”讓環保問責不再是一句口號。河長制”規定是有法可依的,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不過從具體實踐來看,許多地方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打了折扣。因此推行“河長制”,表明環保問責不再是喊空頭口號。
在此次中央深改組通過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中,也再次強調了要加強對“河長”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如果對河流污染治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那么就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李長安:實行“河長制”還有助于解決一旦河流發生污染的時候,出現多頭領導、職責不清的問題,防止互相推諉、推卸責任的現象發生。在有一些地方,還要求“河長”拿出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將個人利益與河流污染防治相掛鉤,如果防治不力的話就全數扣繳,這就大大加強了地方領導對河流污染治理的責任感。
當然,地方黨政領導大多事務繁忙,因此,當上“河長”后,他們必須保證拿出一定精力來對轄下河流、湖泊、水庫的治污進行精心規劃,對治污工作進行組織和協調。
此外,鑒于干部任期制的現狀,還需要建立相關責任的追責制,不能因為干部異地調動或調任他職就不管不問。只有如此,才能夠盡快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從而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