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層面支撐力度 排污權進入落地期
《方案》提出明確目標,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有效運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精簡合理、有機銜接,企事業單位環保主體責任得到落實,基本建立法規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的排污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不過,中國環科院專家夏青指出,領證、發證、打擊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從1989年起,環保系統就開始了試點示范,不是一件新事物。從全面深化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的戰略部署看排污許可證制度,需要有三個變革,才能出現新生面:是環評要變,抓新污染源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第二是標準要變,為污染源核定排放濃度和總量提供抓手;第三是監督要變,為污染源分濃度和總量兩類管理明確監督指標。沒有這三個變革,就不可能通過排污許可證制度帶來環境管理全局性變化,也不可能出現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多年來,排污許可制度步履維艱,法律支撐不足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當前,新《環境保護法》對不按證排污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也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為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在法律層面的短板補齊之后,還要對法律落地及排污許可證推行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保有清醒的認識。業內認為,只有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并且科學確定核心許可指標,才能保證這項制度有序運行,發揮良好的約束作用。首先,要對排污許可證的內容進行系統設計。其次,準確核定污染物排放水平,許可其排放地點和方式等。第三,強化排污許可的法律約束。第四,加強配套制度的設計。
從市場層面來看,排污權的建立屬于環保在供給側改革中實現紅線作用的配套政策,該政策對許可證的實施進度,給出進度要求,標志著排污權進入落地期;對各排污企業要求更嚴格,也促使各企業通過減排已獲得新改擴建的發展空間,能有效地拉動環保市場的需求,優先利好環境監測、膜技術、超低排放等子行業。
他山之石:排污許可制度的國外經驗
排污許可是通行的一項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有的國家已執行數十年。
美國
美國是早建立排污許可制度的國家之一,以污水排污許可證制度具代表性。美國污水排污許可證起始于20世紀70年代,許可證從基于技術的排放限值和水質標準兩個層面控制污染排放。
在美國,對于工廠排污,各州和聯邦都會依照著嚴格而完善的法規一同進行管理監督。例如,依照《新建排放源審批》的建設許可證審批制度,每個新建排放源,或對已有排放源進行的重大改、擴建工程,都必須要上報州或者地方許可證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不達標者不予批準。
政策還規定在環境品質沒有達標地區,每一項交易要承擔削減排污量10%到20%的義務。這相當于政府征收的實物稅。顯然,要求的義務削減量越高,能夠成交的排污權越少,企業靠它提高經濟效益的機會越少。這兩個制度充分發揮了市場的功能:對于治理成本較低的企業,它們愿意努力改善公益,減少排污量,節約排污配額用以交易獲利;而對于治理成本較高的企業則可通過交易,以較低的價格獲取排污配額,滿足自己的排污需求。無論是哪個企業,為了能夠長效獲利,大家都會自覺主動地減少排污。
德國
根據德國水資源管理法第57條,所有廢水都必須進行凈化處理后才能排入水系,也就是說不能直接排入到江河湖海等大自然當中,所以無論是生活廢水還是工業廢水,都要進行凈化處理。除了大型污水處理中心之外,德國各地還有很多小型污水處理設施,污水通過地下管道,直接流入到污水處理中心,或是通過收集池收集之后進行凈化處理。
根據法律要求,德國餐飲業都要安裝油污過濾裝置,對烹飪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初步過濾,還有如高速公路在一些路段旁都有專門的廢水收集池,對路面雨水進行收集過濾,用自然方法降解水中有害物質。對于工業廢水則有著更加嚴格的規定,因為正是由于工業造成的嚴重水污染問題,德國才于1957年頒布實施了水資源管理法,要求工業企業必須要建立廢水排放管道和過濾設施。
澳大利亞
將大自然視為珍寶的澳大利亞對企業的排污要求是苛刻的。有意思的是,澳大利亞倒不是直接硬性規定企業排放的數量,而是將排放量作為商品來買賣。對排放量需求高的企業自然要花更多的錢去購買排放量,但政府對排放總量有一定的控制。
實際上是把排污量作為一種商品,在一個模擬市場內進行買賣和交換,如果企業需要更多排污量,只能通過高價轉賣獲得,所以企業在排污時,不得不考慮是否可以將排污量控制在較小的范圍之內。
此外,如果對排污數量存在隱瞞,虛假的行為,澳大利亞的懲處力度也是相當大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違反了排污相應法規,對于企業可以開出高達百萬罰金的罰單,而自然人會處以25萬澳幣的罰款,以及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高達8年監禁。
(參考資料:環境法律觀察,中國經濟時報、中國環境報、中國政協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