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為了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5%的目標,加快建立清潔低碳、安全的現代能源體系,發改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規劃提出,到2020年,生物質發電總裝機達到1500萬千瓦,年發電量超過900億千瓦時。
日前,發改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已經印發。規劃提出,加快生物質能發展,穩步發展生物質發電。在做好選址和落實環保措施的前提下,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重點在具備資源條件的地級市及部分縣城,穩步發展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到2020年,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裝機達到750萬千瓦。根據生物質資源條件,有序發展農林生物質直燃發電和沼氣發電,到2020年,農林生物質直燃發電裝機達到700萬千瓦,沼氣發電達到50萬千瓦。到2020年,生物質發電總裝機達到1500萬千瓦,年發電量超過900億千瓦時。詳情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6]2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有關中央企業,各可再生能源學會、協會:
為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5%的目標,加快建立清潔低碳、安全的現代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0日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公開發布版)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前言
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不斷擴大,應用成本快速下降,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許多國家推進能源轉型的核心內容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途徑,也是我國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推動能源轉型的重要措施。
“十二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為我國能源結構調整做出了重要貢獻。“十三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堅期,更是落實提出的“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發展戰略的關鍵時期。為實現2020年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分別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15%和20%的目標,加快建立清潔低碳的現代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包括了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明確了2016年至202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優化資源配置、創新發展方式、完善產業體系及保障措施,是“十三五”時期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指南。
一、發展基礎和形勢
(一)形勢
隨著社會對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等問題日益重視,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共識和一致行動,可再生能源發展呈現出以下幾個趨勢:
一是可再生能源已成為能源轉型及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目標的重大戰略舉措。能源轉型的基本趨勢是實現化石能源體系向低碳能源體系的轉變,終進入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可持續能源時代。為此,許多國家提出了以發展可再生能源為核心內容的能源轉型戰略,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IPCC)、能源署(IEA)和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機構的報告均指出,可再生能源是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目標的重要措施。90%以上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巴黎協定》簽約國都設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歐盟以及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都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溫室氣體減排的重要措施。
二是可再生能源已在一些國家發揮重要替代作用。近年來,歐美等國每年60%以上的新增發電裝機來自可再生能源。2015年,可再生能源發電新增裝機容量超過常規能源發電裝機容量,表明電力系統建設正在發生結構性轉變。特別是德國等國家可再生能源已逐步成為主流能源,并成為這些國家能源轉型、低碳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可再生能源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印度、巴西、南非以及沙特等國家也都在大力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三是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性已得到顯著提升。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進步及應用規模的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成本顯著降低。風電設備和光伏組件價格近五年分別下降了約20%和60%。南美、非洲和中東一些國家的風電、光伏項目招標電價與傳統化石能源發電相比已具備競爭力,美國風電長期購電協議價格已與化石能源發電達到同等水平,德國新增的新能源電力已經基本實現與傳統能源平價,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強度持續下降,經濟競爭能力明顯增強。
四是可再生能源已成為具有戰略性的新興產業。許多國家都將可再生能源作為新一代能源技術的戰略制高點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新領域,投入大量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和產業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競爭加劇,圍繞相關技術和產品的貿易摩擦不斷增多。可再生能源已成為競爭的重要新領域,是許多國家新一代制造技術的代表性產業。
(二)國內形勢
1、發展基礎
“十二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開始全面規模化發展,進入了大范圍增量替代和區域性存量替代的發展階段。
一是可再生能源在推動能源結構調整方面的作用不斷增強。2015年,我國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為4.36億噸標準煤,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10.1%;如將太陽能熱利用等非商品化可再生能源考慮在內,全部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達到5.0億噸標準煤;計入核電的貢獻,全部非化石能源利用量占到一次能源消費總量12%,比2010年提高2.6個百分點。到2015年底,全國水電裝機為3.2億千瓦,風電、光伏并網裝機分別為1.29億千瓦、4318萬千瓦,太陽能熱利用面積超過4.0億平方米,應用規模都位居首位。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38萬億千瓦時,約占全社會用電量的25%,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5%。生物質能繼續向多元化發展,各類生物質能年利用量約3500萬噸標準煤。
二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水平顯著提升。隨著開發利用規模逐步擴大,我國已逐步從可再生能源利用大國向可再生能源技術產業強國邁進。我國已具備成熟的大型水電設計、施工和管理運行能力,自主制造投運了單機容量80萬千瓦的混流式水輪
發電機,掌握了500米級水頭、35萬千瓦級抽水蓄能機組成套設備制造技術。風電制造業集中度顯著提高,整機制造企業由“十二五”初期的80多家逐步減少至204多家。風電技術水平明顯提升,關鍵零部件基本國產化,5-6兆瓦大型風電設備已經試運行,特別是低風速風電技術取得突破性進展,并廣泛應用于中東部和南方地區。光伏電池技術創新能力大幅提升,創造了晶硅等新型電池技術轉換效率的世界紀錄。建立了具有競爭力的光伏發電全產業鏈,突破了多晶硅生產技術封鎖,多晶硅產量已占總產量的40%左右,光伏組件產量達到總產量的70%左右。技術進步及生產規模擴大使“十二五”時期光伏組件價格下降了60%以上,顯著提高了光伏發電的經濟性。各類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可再生能源配套儲能技術也有了長足進步。三是可再生能源發展支持政策體系逐步完善。“十二五”期間,我國陸續出臺了光伏發電、垃圾焚燒發電、海上風電電價政策,并根據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情況適時調整了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明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公布了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電站電價,完善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管理體系。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結合行業發展需要三次調整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擴大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規模,完善了資金征收和發放管理流程。建立完善了可再生能源標準體系,產品檢測和認證能力不斷增強,可再生能源設備質量穩步提高,有效促進了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
2、面臨的形勢與挑戰
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化步伐的加快,我國可再生能源已具備規模化開發應用的產業基礎,展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但也面臨著體制機制方面的明顯制約,主要表現在:
一是現有的電力運行機制不適應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需要。以傳統能源為主的電力系統尚不能完全滿足風電、光伏發電等波動性可再生能源的并網運行要求。電力市場機制與價格機制不夠完善,電力系統的靈活性未能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與其它電源協調發展的技術管理體系尚未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大規模并網仍存在技術障礙,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難以有效落實,棄水、棄風、棄光現象嚴重。
二是可再生能源對政策的依賴度較高。目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的發電成本相對于傳統化石能源仍偏高,度電補貼強度較高,補貼資金缺口較大,仍需要通過促進技術進步和建立良好的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降低發電成本。可再生能源整體對政策扶持的依賴度較高,受政策調整的影響較大,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受到限制。此外,全國碳排放市場尚未建立,目前的能源價格和稅收制度尚不能反映各類能源的生態環境成本,沒有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是可再生能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雖然可再生能源裝機特別是新能源發電裝機逐年快速增長,但是各市場主體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利用效率不高,“重建設、輕利用”的情況較為突出,供給與需求不平衡、不協調,致使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的潛力未能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與先進國家相比仍較低。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能源發展“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戰略方向,堅持清潔低碳、安全的發展方針,順應能源轉型大趨勢,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統籌各類可再生能源協調發展,切實緩解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加快推動可再生能源分布式應用,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產和消費中的比重,加速對化石能源的替代,在規模化發展中加速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促進可再生能源布局優化和提質增效,加快推動我國能源體系向清潔低碳模式轉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目標管控,促進結構優化。把擴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規模、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作為各地區能源發展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形成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發展共識,積極推動各類可再生能源多元發展。
2、堅持市場主導,完善政策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鼓勵以競爭性方式配置資源,加快成本降低,實施強制性的市場份額及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制度,逐步減少新能源發電的補貼強度,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
3、堅持創新,推動轉型升級。把加快技術進步和提高產業創新能力作為引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方向,通過嚴格可再生能源產品市場準入標準,促進先進技術進入市場,完善和升級產業鏈,逐步建立良性競爭市場,淘汰落后產能,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性和市場競爭力。
4、堅持擴大交流,促進合作。積極參與政策對話和技術交流,充分利用、國內市場和資源,吸引技術、資金、開發經驗等優勢資源,鼓勵企業由單純設備出口或投資項目轉向化綜合服務,積極參與能源治理和產業資源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