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清潔能源】今年1月,《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規則(試行)》發布,要求自7月1日起試行。我國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有四個主要特征,也存在著包括交易規則不明確在內的三大問題。業內人士建議,應當從定價交易模式、價格管制等方面著手完善。
今年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包括《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自今年7月1日起開始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交易認購交易。為了更好地實施綠色證書交易制度與規則,筆者借鑒國內外綠色證書交易及相關市場運行的經驗,對我國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規則進行分析和評價,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我國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的主要特征
相比于目前我國正在建設和運行的電力交易市場,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具有以下四個主要特征。
自愿基礎上的認購交易試點。目前綠色證書交易的買賣雙方都建立在自愿基礎上,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作為賣方有參加或不參加認購交易兩種選擇。由于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保障性全額收購政策,兩種選擇的結果主要體現在價格上,市場交易價格水平將直接決定可再生能源企業參與交易的意愿。另一方面,綠色證書交易的買方也按自愿的原則認購。對于《通知》中規定的四種類型買方主體即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自然人等,哪種類型的認購意愿更大目前很難確定。賣方意愿與買方意愿的相對程度及其規模將決定市場交易的數量與價格。
進一步分析,整個制度設計中相對更加強調了買方認購的重要性,也就是說,買方購買意愿對交易數量與價格的影響更大。另外,即將開始的認購交易僅僅是試點,與目前可類比的七省(市)碳交易市場試點不同,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對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限制或激勵更弱,因此,試點的特征更加明顯。
交易商品是綠色證書。綠色證書又稱可再生能源證書、可再生能源信用或綠色標簽,是國家按照一定標準(如1個證書對應1兆瓦時結算電量標準),每月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向可再生能源企業核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憑證,也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一項政策工具或一種具有資產性質的憑證,不是一般的物理商品。
目前我國電力市場交易以物理商品交易為主,但是,也開始涉及非物理商品性質的可獲利權力的交易如發電權交易,這是市場的進步。可獲利權力或證券資產的交易為投資商進入創造了條件,增加了資產的流動性,在更深的層次上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全國統一市場。目前我國電力交易分國家(區域)、省兩個層次分別進行,其中電力交易中心有兩家,而且是國家、省級的共同市場,不是國家統一市場。《通知》提出“擬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目標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統一的證書交易市場。綠色證書交易市場在全國范圍內交易相同的標準化商品,買賣雙方在全國統一的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執行相同的交易規則,這樣的市場非常難得。2013年開始的碳交易市場試點是分省(市)進行的,國家雖然提出了今年建立全國統一市場的目標,但是,從目前進展分析,還面臨許多困難。
協商交易和掛牌交易模式。《通知》中提出了協商交易和掛牌交易兩種交易模式,但在《規則》中,只對掛牌交易的規則進行了具體規定,主要原因可能是協商交易的規則相對簡單。同樣是掛牌交易,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辦法和規則。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掛牌交易采用了簡單的規則,掛牌企業出價后,摘牌企業競量不競價,按摘牌時間順序成交。
目前交易規則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作為一種市場改革試點客觀地講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交易目標以國家政策缺陷為基礎。交易目標是在一定的市場主體行為假設的基礎上,交易機構對交易行為進行決策的依據。比如,社會福利大化,成本小化或成交量大化等都是交易目標。交易目標用數學函數表示在交易決策中應用就成為交易優化過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交易的目標是什么?《通知》中提出了“為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利用,進一步完善風電、光伏發電的補貼機制”的目標。這些目標顯然是正確的。不過,如果把具體的規則聯系起來,在市場主體行為假設的基礎上分析這些目標實現的可能性,其實這些目標都難以實現。
由于《規則》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掛牌價格不能超過固定補貼水平,而且證書交易后相應的電量不能再獲取固定補貼,因此,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并沒有交易的動機。可以看到的對這個疑問的解釋是目前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較大,支付時間有約一年左右的延遲,發電企業可能迫于現金壓力而選擇參與證書交易。國家政策規定的補貼不能按期足額支付是一種政策缺陷,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或《規則》目標不能建立在國家政策缺陷的基礎上。
交易主體選擇及行為假設缺乏依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作為證書交易的賣方主體有一定合理性。《規則》中把水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生物質、海上風電排除在外有特殊的考慮。由于水電價格相對較低,不需要通過核發綠色證書獲得補貼。由于交易價格不能高于固定價格補貼,分布式光伏發電等不參與認購交易,可能完全是為了保護其利益,但這種安排顯然有失公平性。
如上所述,即使是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理性的行為假設也不能激勵其賣出綠色證書。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交易目標當然是利益大化,而按照目前規則的交易目標并不能保證這一點,甚至相反,是利益小化。因此,目前的規則并不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
如果分析市場購買主體及其行為假設,也可以得出類似的結論。《通知》規定,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購買方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自然人等。政府機關作為個購買主體意味什么?是因為購買量大?還是因為其重要性?政府機關用財政預算經費購買嗎?如果是這樣,政府機關扮演什么角色?是穩定價格的中間商,還是為了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但是,《規則》規定證書只能交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