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日前,杭州印發《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章 總 則
條 (目的與依據)為加強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公布的杭州市域范圍內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中的企事業單位。
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實行動態更新,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及《關于進一步明確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相關要求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8〕924號)中附件“土壤污染重點行業分類及企業篩選原則”的有關規定,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情況,確定區、縣(市)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并將名單上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形成杭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統一公布。
第三條 (管理職責)杭州市環境保護局對全市重點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企業責任
第四條 (企業責任)重點單位是其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點單位,應當承擔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企業責任)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保護相關活動,并對結果負責。
重點單位土壤和地下水保護相關活動是指以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污染隱患排查、環境監測與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等,以及其環境保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責任)重點單位在原地塊終止生產經營活動,擬關閉或搬遷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重點單位改變原有生產經營活動,不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重點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重點單位終止或改變原有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等活動并滿足要求的,可向區、縣(市)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退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第三章 污染防控
第七條(防范措施)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涉及新增有毒有害物質的,或可能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更大環境風險的,應制定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控專項方案,提出具體防范措施,報環保管理部門。
新、改、擴建項目涉及到環評管理重大變動的,應在重新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增加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設備設施管理)重點單位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儲存、運輸管道以及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風險的設備設施,應當同時建設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已經投產使用的存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風險的設施,應按照以上要求進行改造,改造情況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地下儲罐報告)重點單位已投入使用的地下儲罐涉及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上傳信息管理系統,其他資料留檔備查。信息主要包括地下儲罐的使用年限、用途、容積、材質、位置(含深度)和使用情況等。
新、改、擴建項目的地下儲罐涉及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投入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隱患排查)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重點區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原材料及固體廢物的堆存區、儲放區和轉運區等;重點設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反應釜、地下儲罐、地下管線以及處理處置設施等。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拆除)重點單位在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前應制定并實施各類污染物臨時處理處置方案。對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管線、污染治理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石油產品儲存設施等予以規范清理和拆除。重點單位應將專家論證通過后的方案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單位應對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進行處理處置。屬危險廢物的,應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應按照國家相關環保標準制定處置方案;對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有關要求進行鑒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重點單位應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關內容。應急預案應按相關規定報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盡可能避免或者減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
重點單位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立即組織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評估工作,評估認為需要開展治理與修復的,應當制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方案并落實治理修復工作。
第四章 環境監測與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定期監測)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省控重點單位的土壤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下水每年至少開展二次;市控重點單位土壤每二年至少開展一次,地下水每年開展一次。主要監測重點區域、重點設施周邊存在污染隱患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布點方案)重點單位應委托具有污染地塊調查經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編制布點方案。布點方案應具有針對性、代表性、科學性,布設的采樣點應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或造成安全隱患,布點位置應在方案逐一說明布點理由及調整過程。布點方案須經專家論證通過后應及時填報信息系統,并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報備。
重點單位應按照有關規范做好地下水監測井的保護裝置及警示標識,應當露出地面0.5m左右,對地下水監測井進行統一編號并加蓋。重點單位應做好地下水監測井的日常維護,原則上應長期保留,以便于數據對比及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監測介質)重點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時,應對土壤和地下水均進行采樣,對土壤監測結果不超過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后期的定期監測可以監測地下水為主。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單位的原輔材料、產品和生產工藝,確定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指標或特征污染物。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其他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介質(如堆存的不明廢物廢料,有明顯異常顏色及氣味的土壤)應同時監測取樣。
第十六條 (檢測要求)重點單位的土壤與地下水樣品采集與測試應委托具有國家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測單位,按照其資質認定范圍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方法進行測定,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加蓋實驗室資質認定標識。
重點單位應對取樣關鍵環節(如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前處理等過程)進行拍照留證;采集的土壤及地下水樣品應分樣,一份送實驗室進行檢測,一份由重點單位進行保存,土壤樣品保存。
第十七條(風險評估)對于土壤監測結果超過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或者地下水監測結果超過地下水相關標準的,重點單位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論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第五章 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
第十八條(風險管控)重點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分析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成因,切斷已有污染物泄漏途徑,同時應對已污染區域開展以防止污染擴散和降低暴露風險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重點單位應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實施風險管控。
第十九條(治理與修復)對于風險管控措施無法有效阻止污染物擴散,重點單位應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治理和修復。
重點單位應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治理修復技術方案,開展治理修復。
重點單位具備在其廠區內處置污染土壤能力的,應在其廠區內進行處置。重點單位需轉運污染土壤到異地處置的,應當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終處置措施等資料,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和接收地的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重點單位治理修復完工后,仍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開展定期監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有毒有害物質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2018年第3號令)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X年X月1日起施行。